《公告》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完善市场退出制度”的部署要求,统一规范破产程序税费征管,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措施。从一名从事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的法官视角来看,《公告》为破产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给出了答案,将大幅深化法院与税务部门协作,有力促进破产企业资源盘活和重生。
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多,有关税费处理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以昆山市人民法院为例,该院近3年每年审结破产案件均在300件以上,居全国基层法院之首。为促进企业重整和解和庭外重组,该院2023年成立了全国首家事业单位性质的企业重整服务中心,已助力重整和解企业超过100家。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认识到,由于破产案件涉及税费债权确认和清偿、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等诸多方面,而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以企业正常经营为前提,在其如何与破产程序衔接适用等方面,需要税务部门与法院深入协作。昆山市院税通过个案协作,推进了企业破产重整,《公告》统一明确有关事项处理的标准,将对破产重整工作带来整体推进效应。
解决重整中的土地增值税难题
土地增值税一直是房企破产案件中的难点,尤其是房企重整案件。对潜在投资人而言,明确的涉税风险边界是其参与重整的重要考量因素。其顾虑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房企破产程序中,土地增值税如何清偿会影响债务清偿的安排和重整计划落地;二是历史欠税及滞纳金未全额清偿可能导致企业信用修复困难。
《公告》对此予以回应。一方面,《公告》第二条及有关解读明确,“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发生的纳税、缴费义务,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视为到期,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税费申报”,申报后由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公告》区分了企业破产前后产生的纳税义务,结合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从不动产转让合同签订起产生的原理,实务中可以对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性质作出区分。若企业在破产受理前已符合土地增值税应清算条件但未清算,破产受理后完成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该土地增值税将被认定为破产税收债权,而非破产费用。这有利于平衡保障债权人权益,推进破产程序。对于破产受理前出售了部分房屋,未达到土地增值税应清算标准,在破产受理后又销售或处置了房屋,在破产程序中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可以考虑按照具体房产各自发生的纳税义务时间确定属性,即与销售时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所属期一致。破产前销售的房屋所对应的土地增值税扣除已经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破产债权,破产后处置的房屋所对应的土地增值税为破产费用,不一概按照破产费用处理。另一方面,《公告》明确了重整、和解企业的信用修复规则,让企业在完成重整、和解后即可脱离未清偿滞纳金、罚款的信用影响,快速修复纳税缴费信用等级。
为解决非税收入受偿问题提供依据
《公告》对税费债权进行了精准分类,明确税款与社保费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普通债权处理,罚款按规定申报,通过分类规范让各类税费债权都有了明确归属。这为实践中解决非税收入等债权受偿问题提供了制度支撑。
以某房企重整案为例。该企业2024年拍下A项目用地,2025年初完成部分工程后资金短缺,拖欠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违约金)共计2.16亿元,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与预售许可证,欠下大量债务。2025年5月,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遇到问题。按当时规定,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全部支付后方可开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当时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已超过2000万元,全部缴纳存在困难,重整陷入僵局。法院、税务等部门经过多次会商,最后采取由税务部门分别申报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这些债权被赋予不同性质的方式予以解决。企业欠付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共益债务由投资人先行缴纳后,税务部门开票,土地出让金滞纳金作为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受偿。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项目由此盘活。该案中,法院对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和滞纳金性质分别予以确认,与《公告》第一条将税、费、非税收入及滞纳金等分类处置的精神基本一致。《公告》有关要求为全国统一规范处理税费问题提供了明确依据,将有力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工作。
解决重整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问题
《公告》第五条要求,“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这解决了重整企业及和解企业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问题。
以昆山市企业重整服务中心遇到的案件为例。2024年,昆山一家企业前来咨询,称其投入5000余万元用于清偿一个重整企业的债务并取得该企业的全部股权,在解决重整企业的欠薪、历史欠税等问题后,发现因税款滞纳金债权按照重整计划未得到全额受偿,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无法修复,在融资等方面受到影响。《公告》出台后,重整企业这类问题得到解决。另外,此前多地认为,和解企业按和解计划清偿滞纳金后,修复其纳税信用评级缺乏依据。现在,《公告》为此类事项处理提供了制度支持。
随着《公告》落地,其在盘活资源、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必将越来越凸显。
(作者系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执行局副局长、昆山市企业重整服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