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国君(纳税人识别号:3601241974****09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冀邯税稽处〔202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冀邯税稽罚〔2025〕46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岩晓 电话:0310-3115161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冀邯税稽处〔2025〕56号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付国君(纳税人识别号:3601241974****0959):
我局于****年10月22日起对你(居民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巷****号)****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虚假纳税申报或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
****年你在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87023.82元,通过福利费报销租房费补贴25000元,探亲交通费6269元,未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3620.70元。
****年你在重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蓝*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28921.56元,办理了虚假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41970.43元。
****年你在山西****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蓝*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08809.43元,未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27956.61元。
2.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条、第三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年你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造成少缴税款,定性为偷税,追缴少缴个人所得税41970.43元及相应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缴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年3620.70元、****年27956.61元及相应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税款合计73547.74元。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邯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冀邯税稽罚〔2025〕46号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付国君(纳税人识别号:3601241974****0959):
我局于****年10月22日起对你(居民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巷****号)****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虚假纳税申报或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
****年你在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87023.82元,通过福利费报销租房费补贴25000元,探亲交通费6269元,未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3620.70元。
****年你在重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蓝*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28921.56元,办理了虚假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41970.43元。
****年你在山西****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蓝*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08809.43元,未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27956.61元。
2.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任职情况;重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任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系统申报情况;山西****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任职情况;蓝*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任职情况;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河北省税务局下发的综合所得年度报表信息。
3.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条、第三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年发现问题的违法行为,你采取了虚假纳税申报手段,造成了少缴税款41970.43元,其税收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0985.2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的****年个人所得税3620.70元、****年个人所得税27956.61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5788.66元。
综上所述,罚款共计36773.8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6773.88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邯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