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温州破产管理人的朋友圈持续热议《公告》对破产工作带来的推动作用,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联合就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费征管事项发布文件,明确了全国统一标准;二是《公告》针对破产实务中的税费征管疑难问题,细化了规则,进一步规范了程序。有关条款为消除破产程序中的诸多税费处理难点提供了制度保障,将大幅提升管理人履职便利性。
完善重整、和解程序,带来多重利好
对于《公告》统一税费征管标准的影响,温州的破产管理人有深切感受。2011年,温州因发生金融风波,企业破产案件频发,温州管理人不断遇到破产环节税费处理问题,如因政策理解差异引发的争议。2015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地税局联合就有关税费问题印发会议纪要。此后,浙江省税务部门亦多次与法院联合就有关税费征管事项作出说明。会员业务已扩展至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现,会员单位讨论最多的仍是各地破产程序涉税费政策不统一导致的破产程序受阻问题。
以重整、和解程序下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征管事项为例。根据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04号建议的答复,破产重整企业并未依法注销,因此不符合对欠缴税款和滞纳金进行核销的条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共同印发的《关于优化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的纪要》仅明确,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在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实践中,包括浙江在内,多地不时出现企业执行重整计划后,因难以全额清偿税款滞纳金而影响后续业务发票开具等经营活动的案例。
《公告》第五条明确,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宣告破产的企业,持法院裁定书就能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这解决了重整企业后续开票难的问题,排除了企业后续办理迁址、注销等事宜的障碍,为困境企业再生提供了重要支持,也消除了重整、和解程序中的税费执法风险,使管理人履职变得顺畅。
明晰多项规则,为管理人提供履职便利
《公告》亦为破产企业和管理人明确了资产处置、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破产程序中发票额度调整和开具发票等问题的解决路径。
比如,根据《公告》第二条,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破产程序期间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在办理税费事项时,可以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公章。管理人的具体经办人员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查询和办理债务人涉税费事项。这明确了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的涉税义务,明确了管理人及其经办人员的主体身份,为管理人清查破产企业情况畅通了渠道,使管理人摆脱了须取得债务人公章及其财务人员配合方可办理涉税事务的困境。
再如,《公告》第四条第二款明确,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这为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提供了便利。
明确“视为到期”规则,解决破产实务难题
根据《公告》第二条及权威部门的解读,“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发生的纳税、缴费义务,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视为到期,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税费申报”,申报后由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这巧妙解决了破产重整程序中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与清算时间差异带来的征管难题。
近年来,房企破产案件逐渐增多,这些案件中往往存在大量房屋预售甚至抵债、尚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若土地增值税清算发生在破产受理后,有关税款应作为破产费用而非税收债权随时清偿,否则不予协助后续办证,导致房企破产中税费征管与特定优先债权产生冲突,有的因债务人财产处置不够支付清算土地增值税,破产处置陷入僵局。《公告》第二条通过“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视为到期”的规则,将企业破产前后产生的纳税义务作了区分。由此,若企业在破产受理前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破产受理后完成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该土地增值税将被认定为破产税收债权,而非破产费用。若企业在破产受理前出售了部分房屋(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在破产受理后又销售了房屋,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破产前销售的房屋对应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破产税收债权;破产受理后处置的房屋对应的土地增值税为破产费用。这可以有效解决上述大额税费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问题。
另外,《公告》第三条有关破产企业补办纳税申报就能解除非正常状态的条款,避免了之前企业或管理人要先缴纳罚款的负担,有助于管理人加快办理破产程序事项。
(作者系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企业重组与破产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