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睢宁县李集镇,保存着一块立于清朝道光四年(1824年)的税务告示碑,碑文内容主要是晓谕商民货物经过淮安关禁止重复征收关税的规定。该碑碑额题写着“奉督宪准户部咨永定碑文”的楷书大字,意为遵照两江总督依据户部的咨文永久确定征税办法。碑上详细记录了道光初年淮安关的主管官员乱征关税,大李家集(今李集镇)的商民纷纷向上举报,而后户部和两江总督作出禁止淮安关重复征收关税决定的过程。
睢宁县境内的濉水,穿越睢宁腹地,连接着豫东、皖北地区。清初,豫东、皖北的货物经濉水运至大运河宿迁关的分关濉口关完税后,便可进入大运河运销南北。
乾隆年间,因黄河泛滥,河道变迁,濉水中游大李家集以下河道淤积,枯水期船只无法通行,大李家集就逐渐成为濉水的水陆码头和商品中转地。来自豫皖两省的货物由此中转陆运至洋河,再水运到淮安关,在淮安关缴纳关税,这种纳税方式也得到淮安关允许,一直延续至道光初年。
道光三年(1823年),内务府主事广亮被任命为淮安关监督,主管淮安关关税事宜。《宫中档朱批奏折·财政类·关税》记载,当时,淮安关每年的关税征收定额是38.54万两白银,而道光元年和道光二年,实际只分别征到白银25.22万两和27.54万两,每年短收10余万两。这种情况按规定,要对时任淮安关监督追责扣俸。
为了避免在自己任期内完不成关税任务被追责扣俸,广亮到任后,不顾当年豫皖等地农业歉收、淮安关征收税额不足的实际,擅自决定豫皖两省经大李家集运来的大宗货物,不论是经濉水水运还是陆运,一律要先绕行宿迁关,在宿迁关缴纳关税,然后再运至淮安关纳淮安关关税。否则,通过淮安关时,不但要征收淮安关关税,还要补征宿迁关关税。
当时宿迁关隶属于淮安关,税收任务统一考核,广亮之举显然是重复征税行为。于是,大李家集商民通过当地生员、监生,两次向两江总督呈报反映淮安关重复征税的不公行为。两江总督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批复:大李家集货物通过水运经宿迁关分关濉口关的在濉口关缴税,南下赴淮安关的在淮安关缴税;通过陆路到洋河再水运到淮安关,只征收淮安关关税,不应例外补征濉口关之税。
广亮不满这一处理结果,又咨呈户部批示,户部经过调查取证后,维持了两江总督的决定。时任睢宁县知县金皋接到上级批复的公文后,除将奉发告示分贴外,还“立石遵守”,立下了这块税务告示碑。
睢宁县知县立税务告示碑于码头要津,让商民周知禁止淮安关重复征收关税的政策,官民共同监督执行,该碑也成为研究清朝税收管理制度的实物史料。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税务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