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家企业在机场做了广告,花费100万元,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不同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及规则是不同的。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三类企业而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其他企业(不含烟草企业)则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再次明确了此项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行业特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较多,财政部、税务总局分别于2012年、2017年、2020年、2025年发布通知或公告,明确这三个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
一般来讲,企业所得税扣除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为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实务中,企业通过广告公司宣传(发布、播映、展示广告),或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殊规定
16号公告第二条明确,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也就是说,关联企业之间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可以根据分摊协议,对符合规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自行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还是归集至另一方扣除。纳税人在适用这条政策时,要确保签订分摊协议的双方为关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关联企业在按照分摊协议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时,需要注意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只能是该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金额,而不是实际发生额。同时,接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案例分析
假设甲公司为从事医药制造的企业,乙公司为酒类制造企业(即非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关联企业。假设2026年,甲公司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乙公司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80万元,且甲公司、乙公司无以前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余额。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分摊协议,甲公司将1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至乙公司扣除。
甲公司为医药制造企业,根据16号公告规定,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限额,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即2000×30%=600(万元);甲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未超过限额,可以全部据实扣除,即允许税前扣除500万元。
乙公司为酒类制造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限额,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即5000×15%=750(万元);乙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80万元,超过限额,可以按照限额在税前扣除750万元。
根据分摊协议,甲公司将100万元分摊至乙公司扣除。那么,甲公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实际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100=400(万元),乙公司允许且实际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750+100=850(万元)。乙公司尚有230万元余额(不受甲公司归集的100万元影响)可结转次年扣除。
笔者提醒,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将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填报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