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2026年01月16日 版次:06        作者: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会计核算,服务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会〔2025〕35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本期编发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的解答,供读者参考。

问:制定《补充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部于2017年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在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服务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医保体系改革,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医保基金的运行管理模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对医保基金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提出了新要求。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要“优化药品集中采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康复护理扩容提升工程,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关爱帮扶”。在这一背景下,出台《补充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服务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当下正处在长护险试点地区制度衔接和其他地区制度新建的关键时期,《补充规定》及时统一和规范了长护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及报表编制,有利于真实反映各地区基金运行情况,为长护险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可比、有效的信息,更好服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

二是贴合管理实际,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保费预缴制,即本年度预缴以后年度保费。现行会计制度采用收付实现制,无法实现收支责任的匹配,不利于基金可持续运转。《补充规定》根据管理需要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的会计处理方式,能够如实反映基金运行情况,及早发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风险。

三是跟进医保基金改革最新发展,服务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救命钱”。近年来,国家医保局集中发力,针对医保结算方式、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监管等出台一系列政策,形成了新的业务模式。《补充规定》通过设置明细科目方式反映新业务模式,有利于提高信息颗粒度,为加强基金运行监测与风险预警提供支撑。

问:《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补充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明确长护险基金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参照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二)增设相关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具体包括:针对医保预付金、集采预付金、直接结算资金,在“1101 暂付款”科目增设明细科目;针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保费收入确认,在“2001 暂收款”科目增设明细科目;针对大病保险资金,在“5101 大病保险支出”科目增设明细科目;针对长护险基金,增设2个支出类一级科目,在有关收支余科目增设明细科目。

(三)明确长护险基金“收支表”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要求,以及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大病保险支出”项目的列示要求。

(四)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等的新旧衔接要求。

(五)明确文件的生效日期为2026年1月1日。

问:《补充规定》需要关注哪些内容?

答:一是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现行会计制度下,城乡居民医保保费计入缴费当年的收入,而待遇支出计入实际支出年度,收支年度不匹配。《补充规定》调整了这一事项的核算要求,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同意的经办机构,对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收的以后年度保费,在收到时通过“暂收款”科目进行处理,在对应的受益年度首月一次性确认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长护险基金预收的城乡居民下年度个人保费也通过“暂收款”科目处理,但该事项无需经过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同意,统一按照《补充规定》执行。

二是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下“大病保险支出”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补充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医保机构自行经办两种模式下大病保险资金的会计处理作出进一步规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模式下,经办机构应当设置“划转保费支出”“风险赔付”“盈余返还”“其他支出”明细科目,对大病保险保费划转、风险赔付、盈余返还等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三是关于医保基金与药企直接结算的会计处理。近年来,国家医保局积极推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的直接结算工作,破解医药企业回款难的问题。实务中,对于该类业务是确认暂付款还是支出,尚没有统一的规定。《补充规定》要求直接结算业务通过“暂付款”科目进行处理,待保费结算后再确认支出。该处理方式可以如实反映资金垫付情况及医保基金对参保人群的保障情况,为加强垫付资金监管及医保费用结算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问:如何做好《补充规定》的贯彻实施?

答:对经办机构而言,一是要及时调整和更新会计核算系统,确保会计核算模块设置满足《补充规定》的要求。二是要严格按照《补充规定》要求开展账务调整,尤其是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要准确梳理业务数据,按照规定的步骤做好保费收入的新旧衔接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充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帮助医保经办机构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深刻理解、熟悉掌握《补充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及时收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实施中的问题并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财政部会计司将会同国家医保局加强指导,及时了解和解决《补充规定》实施中的问题,推进《补充规定》全面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