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度协同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2026年01月21日 版次:06        作者:张景华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是一项系统工程,须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维度协同推进,推动税务执法从经验式向科学精确转变,提升执法效能,维护法治公平。

积极回应数字时代法治需求

加强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税收立法不仅是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效能税务建设的重要任务。

制定针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法律和征管规则。目前多国开展探索,从税收角度对数字经济加以量化。多个发达国家已开征数字税,大都在选择和推进上较为谨慎,例如只对部分大型数字企业征税。应加强对数字税或者数字服务税的研究,探索构建合理的数据要素税收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双支柱”等国际税收规则尚在更新之中,应关注国际税改动态,进一步完善跨境税务监管和国内税法,防止法律的不确定性带来的企业课税负担加重和行政资源的浪费。同时,应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为契机,强化对数字经济征管规则的制定。数字平台、人工智能等的复杂性要求税收法治建设与时俱进,数字经济相关的税收立法应对新业态带来的不确定性加以回应。

规范执法机关对数字技术的应用。从内部视角看,应明确数字技术的使用权,明晰数字技术在税务执法中的应用领域、使用范围、使用规范,将数据技术严格限定在规范使用框架内,防止在应用数字技术过程中过度获取信息。从外部视角看,数字技术应用虽为税务机关行为,但事关纳税人权利保护,涉及诸多经济主体的切身利益,尤以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为关键。因此,可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将数字技术的应用规则、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措施以及纳税人的救济权和权利保护方式公开,以提高税务执法的公信力。

不断提升智慧执法能力

税务执法效率具体体现为税务执法成本的降低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升。在数字经济时代,税务执法效率的提高应注重税务执法程序的简化和智慧执法能力的提升。

在税务执法中构建简易制度。为了提高征收效率、减轻纳税人纳税负担,近年来,诸如简易征收、简易计税、简化注册和注销等一系列措施相继实施。可参考这些举措的理念,构建税务执法简易制度,对执法中的案件按照复杂与简单分类处理。以税务稽查程序为例,设置违法案件简易稽查程序、一般稽查程序和复杂稽查程序。

进一步提升智慧化执法水平。应进一步强化税务执法中数据的融合使用。为了实现更好的治理,税务机关与环保、医保、金融、公安等部门构建了合作机制。为提升数据共享效果、解决不同部门的数据管理系统难以兼容问题,应推动全国智慧数据平台的统一建设,加强数据与保障信息在各个部门之间的有序流动,并从组织理念层面入手,注重数据治理在行政部门之间的价值认同。除了加强数据共享,提升智慧化执法水平还需在技术应用、执法模式、执法人才等方面系统推进,实现从“以票管税”到“以数治税”的转变。

推进税务司法专业化

税务司法涉及多部门合作和多部法律衔接,专业性强、复杂度高,提升其专业水平是保障纳税人权益、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支撑。

因地制宜推动税务审判庭的设立。目前,我国陆续在厦门、上海、惠州、长春等地设立税务合议庭或审判庭,为税务司法专门化提供了具体路径。税务法庭的设立回应了当下税务司法专业性不足、税务司法资源有限的问题,保障了税务司法裁判的中立性、公正性、专业性。从设立税务法庭到设立税务法院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考虑税务司法案件的数量、各地各层级法院的专业能力、经济发展等各类因素。建议因地制宜,推动税务法庭和税务法院的设立。

积极推动税务司法指导案例库的形成。笔者认为,税务司法中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与缺乏统一案例指导相关。建议进一步推进税务司法案例库的建立,发挥案例的规范引领作用,推动税务管理规则的逐步明确,为税务机关执法和涉税行政行为提供统一执法尺度,提高税务人员对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规范日常执法行为。各级法院可以参照指导案例,对税务执法中的抽象概念、模糊概念加以解释,弥补现有法律疏漏。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和说服力,还可以减轻案件裁判的论证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加强税收公平制度的构建

为了提升税务执法效能、营造公平的市场秩序,应进一步加强税收公平制度的构建,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维护好公平竞争的税收秩序。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税收优惠的源头和事后双重治理。源头治理,建议对各类型税收优惠进行类型化的列举和归类,形成集税收优惠价值理念、税收优惠方式、特别注意事项等于一体的税收优惠制定法规。事后治理一般以税收优惠政策清理为主,应继续加大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和规范力度,对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阶段性效应评估,及时清理有违公平竞争、不利于营商环境优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税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该政策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评估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公平审查制度有助于提升税收优惠的法治化水平。目前,税收政策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适用,是依据专门税收条目和例外规定进行审查,即判断是否实质上违反公平竞争要求,是否具有形式上的上位依据,是否符合例外规定适用要件。政策制定机关在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前应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对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对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政出多门”进行规制,从而避免“税收洼地”、区域性差异等的形成。在协调税收优惠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公平竞争审查促进税收优惠政策完善。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