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健全碳定价体系

2026年01月21日 版次:06        作者:王春林

从2026年1月1日起,欧盟正式实行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此举将对国际贸易格局和全球气候政策产生重大影响,也意味着面向欧盟的出口企业将从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转为“费用承担”义务。

欧盟碳关税的制度设计

CBAM针对进口至欧盟的特定产品依据碳排放量征收相应费用,实质上构成了具有关税性质的边境调节措施,因此被广泛称为碳关税。

CBAM可追溯至欧盟长期以来的政策实践。早在2005年,欧盟便率先建立了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通过市场机制为企业碳排放定价,意在让企业为其超额碳排放付费,从而“倒逼”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碳排放。该政策对引导企业降低碳减排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企业为规避碳成本,将生产转移至环境规制较宽松的地区,使得碳排放不降反增,这就是“碳泄漏”。为解决这一问题,CBAM应运而生。

2023年10月1日生效的《欧盟2023/956号法规》确立了CBAM规则,要求进口产品承担与欧盟本土产品相当的碳成本,理论上消除企业外迁或产品进口的成本优势。需要注意的是,碳关税并非简单的惩罚性关税,而是要求企业对进口产品隐含的碳排放按欧盟碳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的同时,允许扣除该产品在生产国已实际支付的碳价格,包括已经支付的碳配额和碳税。为了计算“隐含碳排放”从而进行抵扣,企业须采用欧盟认可的方法进行核算。

事实上,欧盟CBAM的规则设计已超出应对气候变化范畴,带有明显的单边主义与贸易保护主义色彩。通过这套“规则输出”,欧盟试图将自身的技术规则转化为全球绿色贸易的“通行证”,打造实质上的绿色贸易“壁垒”。此外,欧盟最近修改了2035年燃油新车禁令,放宽对欧盟内的绿色监管。欧盟一方面对外以绿色为名搞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对内放松监管,降低减排要求。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是典型的双重标准。

全球碳定价规则竞争或开启

欧盟率先建立并输出“碳约束”下的贸易规则,已开启全球碳定价规则竞争。在全球推动绿色发展的大趋势下,谁掌握了对“绿色”“低碳”定义的话语权,谁就有可能将自己的技术标准转化为全球的贸易标准。

多个国家加速布局自身的碳定价与边境调节措施。例如,英国已立法明确,将于2027年实施本国的CBAM,它将与英国自身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挂钩,旨在防止碳泄漏,并推动全球产业低碳转型。加拿大于2023年提出“边境碳调整”框架,计划在2027年实施,该框架计划对特定进口商品(如钢铁、水泥等)征收基于加拿大国内碳定价的税费,以确保国内外企业承担公平的碳成本。日本自2023年起着手构建以全国性碳市场为核心的“增长导向型”碳定价构想方案,探索与国际碳定价规则衔接的路径。

碳税设计应兼具前瞻性和灵活性

学界普遍认为,碳市场和碳税是碳定价体系的两大支柱,二者均是通过市场化手段为碳排放定价的核心政策工具,在实践中,常常相互补充、共同构建覆盖全社会的碳定价体系。我国碳市场制度已在稳步推进中,覆盖范围正从单一的发电行业向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扩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等,碳市场制度下一步改革的重点是逐步“提高配额有偿分配比例”“提升碳价有效性”等,这有利于形成我国企业实际支付的、可用于国际抵扣的碳价。作为碳定价体系的另一重要支柱,碳税具有覆盖速度快、价格信号稳定等优势,是能够为分散在供应链上的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快速提供“碳价格凭证”的政策工具。

碳定价规则竞争是全球经济体竞争的新聚焦点,各种规则、秩序正在建立进程中,具有未知性和不确定性。应坚持既斗争又合作的原则,积极推进相关规则的制定完善。

碳税与碳市场互为补充。碳税制度的设计应与碳市场制度设计互为补充、互相融合。在覆盖范围上,碳税应主要定位于覆盖碳市场尚未纳入的分散排放源,如中小企业、交通和建筑领域等,实现政策覆盖无死角。在价格信号上,碳税税率水平需与碳市场形成的配额价格保持协调与平衡,以推动形成覆盖全社会、无套利空间的统一碳价格信号,共同引导减排。同时,应建立清晰的“抵扣通道”,如对已纳入碳市场的企业,其生产过程中消耗燃料已缴纳的碳税,可在其碳市场履约时申请等额配额抵扣,从制度上杜绝重复计征。

与国际碳定价规则接轨。碳税制度应具有几方面特征。一是凭证地位法定化。碳税完税凭证应为可直接用于欧盟CBAM等国际机制抵扣的碳成本证明,从而实现国际互认、避免企业承担双重碳成本。二是核算标准国际化。计税依据(碳排放量)的核算规则,应与欧盟等主要贸易伙伴兼容,确保数据国际互认。三是征管体系透明化。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可追溯的征管信息平台,奠定碳价互认的基础。同时,主动与全球主要贸易伙伴对话,将国内制度设计与国际互认谈判同步推进。

制度设计动态演进。碳税制度设计应通过“透明的长期路线图”给予市场稳定预期,通过“定向的激励循环”提升政策接受度与效力,通过“精准的数据洞察”确保调控的科学性。初期宜设定较低税率以减少阻力,同步公布未来5年—10年的上调路线图,给予市场稳定预期,引导长期投资。建立正向激励闭环,例如将碳税收入专项用于低碳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积极减排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对低碳新兴行业的扶持等。通过“收入循环”机制增强社会公平性与政策接受度,形成“污染付费—社会受益—促进转型”的良性循环。碳税征管应实现对分行业、分区域的排放与能源结构变化的精准捕捉,确保税收调控的科学性。

[作者单位:沈阳工程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院。本文为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双碳”背景下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环保标准认证的影响——以辽宁企业为例》(LJ13241163209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