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延续实施

2026年01月23日 版次:01        作者:记者 杨志聪

本报讯(记者杨志聪)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一是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方面,一是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二是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三是自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四是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