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对于约束市场排污行为、保护绿色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是税务监管的重要领域。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实务中,部分火力发电企业仅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安装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污染物数据,计算大气污染当量数并进行排序申报,未将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的其余应税污染物的数据纳入计算范围,存在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传统的火力发电企业,为千户集团成员企业,主营业务为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A公司共计拥有2个排放口,用以排放煤炭燃烧产生的废气,各排放口均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安装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同时,A公司每季度会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特定污染物的浓度值进行监测。在申报大气污染环境保护税时,A公司以每一排放口为单元,对污染当量数排序前3项的污染物进行了纳税申报。
税务部门对A公司大气污染环境保护税各季度申报数据进行分类归集,发现2023年7月以前,A公司申报的大气污染物纳税排名中前3项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2023年7月以后,A公司申报的大气污染物纳税排名中前3项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
税务部门进一步比对A公司烟尘与汞及其化合物的申报明细,发现汞及其化合物污染当量数、缴纳税额均远超烟尘。具体而言,汞及其化合物污染当量值(0.0001千克)与烟尘污染当量值(2.18千克)相差21800倍,且申报的汞及其化合物浓度(约0.01毫克每立方米)与烟尘浓度(约3毫克每立方米)相差约300倍。基于这一显著差异,税务部门认为A公司在2023年7月之前,存在污染当量数综合排序有误,漏缴环境保护税的风险。
风险分析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不能按照上述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据此,A公司须按4类核算方法计算污染当量数并进行综合排序,对前3项的大气污染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基于此,税务部门约谈A公司相关人员,发现A公司在2023年7月以前对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时,仅依据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污染物数据,计算大气污染当量数并进行排序申报,未将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的汞及其化合物、氨等大气污染物的数据纳入计算范围,造成少缴纳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情况。
案例中,A公司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这3项大气污染物,由于企业已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可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对于未开展自动监测的汞及其化合物、氨等大气污染物,A公司应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经税务部门辅导,A公司按照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的汞及其化合物、氨等大气污染物数据计算污染当量数,并将其与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污染物数据所计算的污染当量数,进行污染当量数综合排序,最终得到前3项大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A公司共补缴税款及滞纳金855.59万元。
注意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明确,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若A公司每个季度内,仅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污染物监测一次,A公司可以将该月度监测数据同步沿用至季度内其他月份计算污染当量数,综合排序后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聊城市税务局、临清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