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6年起,美国开始实行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杂项分项扣除规定被取消。
据了解,美国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分项扣除是计算应纳税额时的一个关键环节。纳税人可在填写申报表时逐项列出符合条件的支出,以降低应税收入。分项扣除主要包括州和地方税、抵押贷款利息、慈善捐款、灾害和被盗损失、医疗和牙科费用等13类。在此之外的扣除,被称为杂项分项扣除。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暂时中止杂项分项扣除。2025年,《大而美法案》将杂项分项扣除的“暂停”转为“终止”,新规定于2026年开始施行。
早在1986年,美国《税制改革法案》就引入了“2%门槛”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仅允许在扣除总额超过“调整后总收入(AGI)2%”的部分范围内进行杂项分项扣除,目的是限制纳税人通过零星、小额杂项费用过度抵税。当时,杂项分项扣除主要包括:雇员业务费用,如未报销的差旅费、工具费、专业协会会费;投资相关费用,如投资顾问费、安全存款箱租金、股票交易佣金;税务准备费,如聘请会计师或软件的费用。这些费用多为“工作相关”或“投资相关”,但金额分散、难以核查,“2%门槛”相当于设置了一个“最低有效扣除额”,仅对高收入者有意义。例如,若纳税人调整后总收入为10万美元,调整后总收入的2%为2000美元,而未报销的差旅费和工具费总额为5000美元,可税前扣除金额为5000-2000=3000美元。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的目标是“简化个税、降低税率”,消除了大量琐碎扣除项目,减少纳税人申报负担,并且提高标准扣除额。如单身纳税人标准扣除额从6350美元升至1.2万美元,夫妻联合申报的标准扣除额从1.27万美元升至2.4万美元,2023年进一步提高至2.745万美元。其政策逻辑是,多数纳税人尤其是中低收入者,原本分项扣除总额低于标准扣除额,暂停杂项分项扣除后,选择标准扣除更划算,从而实现“自动简化”。
2025年,《大而美法案》将杂项分项扣除从“暂停”改为“终止”,同时将“教育工作者费用”从杂项分项扣除中移除,使其成为独立的第13类分项扣除。即从2026年开始,幼儿园至12年级的教师、辅导员、校际运动管理员或教练,每年可扣除最高300美元的书籍、计算机设备等未报销的课堂费用,税收优惠更为准确地投向对提升人力资本有直接贡献的教师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