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司法部等部门在全国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并陆续发布3批24个典型案例,集中呈现了各地在专项行动中发现和纠正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笔者注意到,其中多个案例直指“行政检查”问题,具体可分为三类情形。
一是检查主体不适格。天津市某街道办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政策性、技术性等安全生产监管辅助工作,但安排第三方机构人员以街道办的名义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贵州省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名辅警涉嫌独立对当地多家企业实施行政检查。
二是检查频次不合理。内蒙古自治区某矿业公司2个下属企业2024年共接受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各类行政检查和指导44次,接待检查人员336人。湖北省某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2024年对某化工企业开展行政检查75次。
三是检查程序不合法。江西省某县交通运输局治超站执法人员曹某、执法辅助人员汪某等人巡查时发现某货车超载,在执法人员不足2人、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对司机处罚款2100元,由汪某微信代收,并且没有出具专用票据。山东省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当地部分农民从外地某种业经营部购买的玉米种子,包装标签未标注品种权号,即通知该外地某种业经营部负责人接受调查询问,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违反管辖权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指出,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并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出了10条具体要求。笔者认为,公布案例反映的行政检查问题虽未直接涉及税务检查,但其揭示的普遍性问题为规范税务行政检查提供了参考。
一是坚守程序合法底线。遵守法定程序对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首先,检查主体要适格。税务行政检查必须由取得税务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严禁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从事税务行政检查,严禁辅助人员或外包机构人员独立开展行政检查。其次,检查权限范围要明确。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按照已公开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所确定的检查事项组织开展检查,不得超范围、跨区域检查,异地检查需严格履行协助检查程序。最后,检查程序要规范标准。笔者梳理相关文件规定,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检查审批需分级,如查询纳税人存款账户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检查实施要阳光,主动出具检查通知书并出示有效的税务检查证件,且必须由两人共同开展,检查过程制作笔录并按需进行音像记录;检查结果告知要及时,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检查并告知结果,以提高被检查对象对检查行为的预期确定性。
二是科学统筹减少经营干扰。笔者认为,税务机关需优化检查的统筹与发起机制,防止过度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节奏。一方面,实施以风险为导向的“精准”检查。依托税务大数据,建立科学的企业涉税风险分析模型,改变简单按行业、规模“一刀切”或随意抽取的检查方式。将检查资源更多地聚焦于高风险纳税人,对守法信用良好的低风险纳税人减少甚至免于不必要的实地检查。另一方面,加强检查计划统筹与合并。省、市、县各级税务机关在制定年度或专项检查计划时加强协调,避免在短期内对同一纳税人由不同部门或层级重复部署内容相近的税务检查,实现“进一次户、查多项事”,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是强化监督问责防范风险。笔者认为,税务行政检查需建立健全全流程监督问责机制。首先,建立税务行政检查内控机制,对检查计划制定、检查实施、处理处罚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通过案卷评查、执法督察等形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检查行为。有条件的可以推行“扫码入企”,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征管信息系统,做到实时监督。其次,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向企业公开检查流程、执法依据、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接受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企业反映的违规检查问题,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最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典型案例的发布本身就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约束,税务机关也可借鉴司法部发布典型案例的做法,定期梳理税务行政检查中的典型违规案例,开展内部警示教育,明确执法边界,引导税务干部严格规范执法,避免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