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开展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行动,发现部分制造业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过程中存在虚构研发事实、混淆费用性质、缺失备查资料等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第三辑)》,从各地经专家鉴定的研发项目中挑选、整理了一批典型案例,详细解释判断依据,帮助创新主体更好地理解研发活动特征、准确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作为制造业大省,湖南省制造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26.7%。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开展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行动,调研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际情况。调研发现,部分制造业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过程中存在虚构研发事实、混淆费用性质、缺失备查资料等问题。对此,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孙冰冰提醒企业,应认真学习相关税收政策,细致研究税务总局发布的典型案例,将合规管理贯穿研发活动全流程,在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筑牢税务合规底线,让税收优惠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助推器。
风险点一:
研发已经停止,依然扣除费用
实务中,一些企业混淆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用跨年度调节费用的方式虚增加计扣除金额、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典型案例◎
A机械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机械制造领域的企业。2022年—2024年,A公司连续3个年度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均超千万元,每年申报的研发项目为6个—8个。税务干部在专项核查中发现,A公司2024年度申报的研发项目中,有3个项目为2024年度新申报的项目,其对应的产品已经产生了销售记录,时间为2023年6月—2024年1月,存在“已完成研发却虚假申报”的问题。经过追溯核查,税务干部进一步确认,A公司在2022年度、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存在将已结题研发项目对应的费用列支申报的问题。最终,在税务干部的辅导下,A公司财税人员更正了2022年度—202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累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多万元。
◎分析建议◎
“A公司的做法违背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导向,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税务风险。”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源管理科科长胡进华分析,A公司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企业财税人员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理解出现偏差。企业人员认为,虽然产品已经上市销售,但是企业在2024年对已销售产品进行了部分升级改造,且以前年度未享受过相应优惠,因此将升级改造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通常情况下,产品已经实现销售,意味着研发成果已经完成转化,后续的相关支出不再符合研发费用归集条件。
案例中,A公司于2024年度申报的3个研发项目所对应的产品已于2023年6月销售,说明其研发活动已实质完成,但是企业仍以“在研项目”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虚假申报。同时,A公司将以前年度已经结题的项目对应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中,不符合“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原则。A公司的行为,本质上是通过混淆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用跨年度调节费用的方式,虚增加计扣除金额、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最终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新华建议,制造业企业应当严格区分研发与生产的边界,在项目立项时就明确研发周期、成果目标等事项;在产品实现销售或者项目结题后,应及时将后续费用列支在其他项目中,停止归集研发费用,以免引发虚假列支、重复列支的风险。
风险点二:
混淆费用性质,违规扩大范围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研发费用有明确的归集范围。但是,一些企业为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违规扩大归集范围,甚至将领导班子成员、安全项目部人员和仓储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等计入研发费用,存在明显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B公司是一家医药制造企业,主要生产大容量注射剂。B公司的纳税申报信息显示,2024年B公司申报了17个研发项目,共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700多万元。
在专项核查中,税务干部通过数据核查与资料比对发现,B公司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存在风险疑点,主要集中在人员人工费用归集方面。根据企业提供的研发人员名单,B公司研发部门仅有3人,但归集在研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却高达580万元,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经进一步核查,税务干部了解到,B公司将领导班子成员、安全项目部人员和仓储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等近29万元计入研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同时,将应归入“其他费用”的员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违规计入研发人员工资薪金中。最终,B公司就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更正申报,调减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并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
◎分析建议◎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政二科科长蒋茂告诉记者,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B公司人员辩称,生产部、质量管理部、仓储部等人员辅助参与了研发项目的相关工作,因此把他们纳入了研发人员范围。实际上,B公司的行为,是通过混淆研发人员与非研发人员,故意扩大研发人员范围及人员人工费用的范围。
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和标准有着明确的政策规定。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其中,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进一步明确,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同时,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
案例中,B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项目部人员和仓储部人员均未直接参与研发活动,相关人员的工资属于生产经营类支出或管理类支出,不能计入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B公司为研发人员发放的职工福利费,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也应计入其他相关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刘新华提醒制造业企业,在归集研发费用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各类费用的范围和边界。以人员人工费用为例,企业应尽量在立项时确定项目的起止时间、参与人员等关键因素,通过考勤记录表、工时分配表等明确费用归属。如果项目截止时间、参与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更新项目立项资料、研发项目辅助账,将变更后的人员工时、费用明细准确归集,留存变更的内部审批文件、人员工作内容调整等资料备查。对于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建议企业进行单独核算并严格控制比例,以免归集的费用超过政策规定标准,引发多计研发费用的风险。
风险点三:
缺失备查资料,扣除无据可依
留存备查资料是证明企业研发活动真实性、费用归集合规性的主要依据。但是,一些企业由于没有相关资料或资料不全,研发费用不能合规扣除。
◎典型案例◎
C公司主营光学仪器产品的研发与生产,研发项目数量较多。从C公司纳税申报的情况来看,其2024年度申报研发项目5个,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806万元。但是,税务干部在专项核查中发现,C公司几乎没有任何留存备查资料,从项目立项、实施到监督测评、收尾,均无充足的材料支撑。税务干部与C公司相关人员多次沟通,督促企业提供研发工时、设备使用情况、费用分摊情况等明细资料,企业始终未能提供上述明细数据。最终,税务部门依法调增C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806万元,并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分析建议◎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政一科科长雷海燕分析,留存备查资料是证明企业研发活动真实性、费用归集合规性的主要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企业自主、委托境内、合作、集中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的资料主要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等。
孙冰冰同时提醒,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应将其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企业需要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相关资料应从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