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法律界和税务部门

协同落实《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6年02月03日 版次:07        作者:本报记者 叶生成

“这个政策对我们来说太重要了,消除了破产涉税领域的诸多争议。”“这为经营主体的有序出清与资源盘活提供了制度保障。”“我们重点从三个方面深化法税协同。”自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来,福建省企业破产涉税领域持续热议《公告》带来的影响,税务部门与法院积极行动,根据《公告》要求深化协作。

破产律师:以制度创新弥合税收征管与破产程序衔接缝隙,有效消除争议

福州市人大代表、北京嘉潍(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林荣认为,《公告》是破产涉税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其核心价值在于以制度创新弥合了税收征管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缝隙,为困境企业有序退出提供了清晰指引,可以有效消除争议。

林荣认为《公告》的核心亮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对税费债权精准分类,明确税款与社保费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普通债权处理,罚款按规定申报,让各类税费债权归属清晰;二是明确新生税费清偿规则,破产企业处置财产产生的税费属于破产费用,继续营业产生的税费属于共益债务,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解了“新生税费执行分歧”的资金困境;三是优化信用修复机制,明确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或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助力困境企业“卸下包袱”再出发;四是统一执法操作口径,为基层税务干部提供明确执法依据,消除追责顾虑,便于高效服务市场发展。

林荣表示,此前因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征管规范不够细致,各地对社保费、非税收入的申报范围和清偿顺位认定标准不一,容易产生争议。如青岛某房地产企业重整中,有关各方对资产处置环节税费的性质认定产生争议,阻碍了重整进程。《公告》实施后,这类争议就消除了。此外,基于《公告》对信用修复规则的优化,像某生物企业那样,“重整后因历史罚款未结清,纳税信用等级停留在D级,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情况就不会发生了。他认为,《公告》有关便利化操作的条款直击实务中的堵点,明确管理人可凭法院裁定书、指定文书代办涉税事项,并用管理人印章代替企业公章,有效解决了破产企业公章失控、办税主体缺位的难题;在破产注销环节,企业持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即可即时领取清税文书,大幅缩短了经营主体退出周期。

法院和管理人:明确特定事项处理规则,让重整企业轻装上阵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郑鋆表示,《公告》明确了破产程序中处理涉税事务的基本规则,特别是为重整企业提供了有力支持。

郑鋆举例说,过去,企业重整后常因历史遗留的税款滞纳金未受偿等问题,导致纳税信用难以恢复,影响后续经营发展。《公告》明确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评价,以及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的规则,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他认为《公告》针对破产企业解除非正常状态的条款,也有效解决了破产实务中的一大难点。《公告》第三条第二款明确:“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既为破产企业解除非正常状态提供了清晰路径,有利于企业财产处置和继续经营中的税务处理,也保障了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合法权利,实现多方共赢。

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教培委主任王枫认为,《公告》对破产审判工作意义重大。此前,因破产程序的税费征管规定不够细致,导致各地标准不一,经常有破产案件程序推进受阻。《公告》通过精准分类税费债权、明确新生税费清偿规则、优化信用修复机制等,提升了有关执法的确定性与统一性,为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和继续经营提供了保障,让破产企业重整成功后能够真正轻装上阵。这些征管规则和有关便利化操作条款,将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破产处置效率、有力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精准平衡。

税务部门:开展试点,通过三方协作确保《公告》要求落实见效

“《公告》回应实践需要,为基层税务机关处理破产涉税费业务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依据和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哲林表示,福州市税务部门正根据《公告》要求,加大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同力度。

据悉,此前福州市税务部门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推进破产涉税处理持续深化法税协同,先后出台了破产涉税指导意见和操作指引,建立了房产定向询价机制,在2023年、2024年全省“办理破产”营商环境考评中连续两年位居第一。

“近期,我们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14项破产涉税重点问题达成共识,目前正加快细化政策文本。”王哲林介绍,下一步,福州市税务部门将紧扣中央关于健全企业破产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部署,全面落实《公告》要求,细化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服务,简化破产企业注销流程,助力经营主体有序出清与资源盘活,并以《公告》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升破产涉税征管服务水平。

福州市税务局法规科科长李晓宏表示,落实好《公告》要求,关键在于深化法税协同。为此,福州市税务局准备重点推进三项工作:一是推动法院与税务部门建立破产案件信息定期推送机制,实现税务部门“提前介入、及时申报”,确保税费债权得到依法保护;二是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破产涉税专窗,制定标准化材料清单,推行容缺办理机制,方便管理人凭法院文书高效办理办税、开票、注销等事项;三是将“府院联动”机制向区县延伸,在基层法院、税务分局、管理人之间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确保破产程序终结裁定“即来即办、当场出清”。

李晓宏说,目前福州市税务局已选取部分破产案件开展试点,通过法院、税务、管理人三方实时沟通协调,明确了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和标准,确保《公告》要求的各项便利化举措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