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发票,只是问题的“引子”

2026年02月06日 版次:08        作者:李雨柔

■编辑手记

2025年以来,全国多地税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虚开发票的税案。在编辑这期文章的过程中,笔者查阅了相关的公开案例,并就诸多细节与文章作者进行了多次沟通。在此过程中,笔者逐渐发现,企业取得虚开发票只是问题的“引子”,供应商的管理不规范才是问题的关键。

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应进一步强化供应商管理,将税务合规理念深度嵌入供应商管理全过程,推动企业从被动应对风险转为主动的、成体系的事先防范与过程控制,以有效的供应商管理降低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

具体而言,企业应建立严格的供应商准入与持续评估机制,从源头过滤风险。在引入供应商前,要求业务部门核查对方纳税人身份、纳税信用级别、经营范围及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尽量避免与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纳税人,或其他有异常情况的企业合作。对于重大或长期供应商,建议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经营规模与地址的真实性。同时,建立合格供应商库,并定期更新评估结论,对纳税信用级别下降、出现经营异常的供应商采取暂停合作或提高评估频率等措施。

在与供应商开展交易的过程中,企业应确保并验证合同、货物、发票、资金“四流一致”,保证交易真实。每笔交易都应保留完整证据链,包括合同、物流单据、验收单、资金支付凭证等。财务人员在审核付款或入账前,应当严格比对合同、发票、物流凭证与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中记录的关键信息,比如交易主体、主要商品、交易金额等是否一致。对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或是供应商成立时间短但开票量大的交易,应保持警惕。

在此基础上,企业可建立职责分离的内控制度与风险应急响应流程。一方面,供应商准入审核、采购执行、付款审批、发票审核等关键职责由不同部门或人员担任,形成内部制衡。另一方面,定期对高频次、大额或单一来源采购业务进行专项审计,抽查交易真实性,检查发票合规性。

如果企业发现意外取得了虚开发票,应立即启动风险应急流程,暂停付款并暂停与相关供应商的合作。同时,尽快对照发票开具内容核实业务真实情况,确认开票企业与供货企业是否一致、开票企业与收款企业是否一致、发票所载货物是否真实入库等信息。此外,尽可能收集该笔业务从发生到结束的全部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查证。

需要提醒的是,虚开的发票作为一种不合规凭证,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及时调整纳税申报和账务处理。发现取得虚开发票后,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积极提供业务证据资料,避免引发法律责任。必要时可拿起法律武器,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案件线索,对开票企业或业务中间人提起诉讼,依法挽回自己在交易中产生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