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新的税收法律,该法对解决税务争议中的关键程序时限进行了明确。分析人士称,新法形成了一套以法定时效为前提、行政救济为强制起点、司法诉讼为核心保障、专业调解为补充的立体化争议解决体系。这一体系有助于在维护税收确定性与保障纳税人权利之间实现制度性平衡。
据了解,新法的核心在于重构税务部门启动程序的权力边界,为整个争议解决流程设定明确的时效框架。根据比利时联邦公共服务财政部的官方程序指南,新法将税务部门的调查评税权严格限定在3年(标准)、4年(迟报/复杂申报)或7年(存在欺诈)的追诉期内。
在比利时,对税务评估提起司法诉讼必须以穷尽行政救济为前提。纳税人的法律行动始于收到《税务评估通知》。对此不服,纳税人需在评估通知书收到之日起1年内提交附有事实与法律理由的书面异议,税务局局长需在收到后6个月(特定情况9个月)内作出决定,超期未决则纳税人可直接诉至法院。联邦公共服务财政部内部设有独立的税务调解服务处,在行政异议阶段,纳税人可并行申请保密、免费的税务调解以求快速和解。该机制有效分流了争议,避免部分案件进入冗长诉讼。在行政异议阶段,纳税人无须预缴争议税款,但若最终败诉需承担相应利息。
若调解不成或纳税人对行政决定不服,争议将进入“三级司法诉讼”通道。一旦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调解服务则不再介入。诉讼由普通法院体系中的税务合议庭专门审理,不服行政决定者,须在行政决定送达后3个月内向初审法院税务合议庭提起诉讼,由专业法官独任或合议审理。上诉须在一审判决送达后1个月内,向相应的上诉法院提出,法院进行事实与法律全面复审。终审由最高法院进行,仅审查法律适用问题。诉讼期间,税务部门不得强制执行,但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跨境税务争议,纳税人可依据税收协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MAP)。若在规定期限内相互协商未果,纳税人可申请启动具有约束力的强制性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