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跨境增值税征管:以“视同供应商”强化平台责任

2026年02月11日 版次:08        作者:刘峰溢

将征管重心从难以全面监管的海量零散卖家,转移至数量有限、易于管理且具备强大技术能力的平台企业。

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全球税收治理体系持续构成挑战。为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流失、竞争不公及合规复杂化等问题,欧盟自2021年7月起实施了一系列增值税改革措施。2025年3月,欧盟理事会通过名为数字时代增值税(ViDA)的一揽子立法,这标志着欧盟跨境增值税治理框架完成了从局部调整到系统重构的关键升级。

欧盟跨境增值税治理方案包括:数字化报告要求、平台经济的增值税处理,以及单一的增值税注册机制。该方案旨在利用数字技术,从传统的周期性、去中心化征管模式,转向持续化、数字化且更统一的税收基础设施,以打击增值税欺诈并简化跨境贸易税收征管。欧盟当前的跨境增值税治理体系,是“视同供应商”制度、消费地征税原则与“一站式服务”机制有机融合,并向全面数字化迈进的综合治理框架。

“视同供应商”制度:责任深化与范围拓展

面对数量众多、分布零散且具有跨境属性的小型卖家,传统征管模式存在监管难、成本高、效率低等挑战。欧盟引入的“视同供应商”制度,是一项关键的制度创新。该制度通过法律拟制,在特定情况下将本应由平台上独立卖家承担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转移至电商平台,使平台在法律上视同销售方。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两类企业对消费者(B2C)跨境交易:一是从欧盟以外进口、内在价值不超过150欧元的商品(即低价值进口商品);二是由非欧盟卖家发起、在欧盟境内交付的商品销售(无论价值高低)。此前,这两类交易税收流失风险较高。

该制度实现了征管对象的集中化,税务机关无需直接面对大量境外分散的卖家,而是聚焦数量有限、合规体系相对健全的大型平台,这提高了征管针对性与效率,降低了税收行政成本。例如,一家非欧盟企业通过德国电商平台向法国消费者销售一件价值100欧元的服装,根据该规则,德国平台被视为销售方,负责收取法国增值税并向法国税务机关缴纳。这实质上将复杂的跨境交易简化为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B2C关系,理顺了征管链条。

作为“视同供应商”,平台需承担与普通供应商相同的增值税合规义务,包括识别应税交易、计算适用税率、收取税款、申报缴纳等。这要求平台建立相应的内控与信息技术系统,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该制度既明确了纳税主体,也借助平台技术优势强化了税源管控。

消费地征税原则:技术支撑与严格落地

消费地征税原则是欧盟增值税制度的基石,指商品或服务应在最终消费发生地征收增值税。这一原则确保了税收收入归属于为最终消费提供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国家,避免因生产地与消费地分离可能导致的税收权益分配不公和市场竞争扭曲。

消费地原则在电商领域的严格落实。在欧盟跨境电商增值税框架下,消费地征税原则得到了严格且一致的贯彻。无论是进口商品,还是欧盟内部的网络销售,其根本要求都是:销售方(或“视同供应商”平台)必须适用商品最终消费地成员国的增值税税率。例如,销售至意大利的商品需适用意大利税率,销售至西班牙则需适用西班牙税率。

技术支撑与准确适用。为确保消费地征税原则落地,销售方(或“视同供应商”平台)必须具备准确判定每笔交易消费地的能力。对于实物商品,消费地通常明确为货物发送或运输的终点所在成员国。这就要求平台在交易时收集并验证消费者的收货地址信息,并据此匹配正确的增值税税率。欧盟通过“欧洲税收数据库”为纳税人提供各成员国增值税税率的权威查询服务,以确保税率的准确适用。

公平竞争环境得以维护。严格执行消费地征税原则,有效维护了欧盟内部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无论卖家身处欧盟境内还是境外,只要其商品在某个成员国被消费,就需要与本土卖家一样,按照相同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这消除了因不同国家税率差异可能带来的不正当价格优势,为所有市场参与者创造了公平的竞技场,同时保障了各成员国的税收主权。

“一站式服务”机制:范围扩大与流程简化

“一站式服务”机制是一个集成了欧盟机制、非欧盟机制和进口机制的综合性电子申报、缴纳系统,旨在大幅减轻企业在多个欧盟成员国进行增值税申报和缴纳的行政负担。

欧盟机制,主要适用于欧盟境内远程销售。该机制适用于欧盟境内企业的远程B2C商品销售及对欧盟消费者的服务供应。企业在设立地成员国注册后,即可通过该注册地的“一站式服务”电子门户,按季度提交一份综合性申报表,申报其在所有成员国的销售额与应纳税额,并统一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税,由该机关将税款分配至各消费国。例如,荷兰企业向德、比、卢销售商品,只需在荷兰进行注册,即可通过“一站式服务”完成在三国以及其他欧盟成员国的纳税义务,无需分别注册。

非欧盟机制,主要面向非欧盟企业的B2C服务。该机制适用于未在欧盟境内设立业务、亦无固定机构的非欧盟企业,为其向欧盟消费者提供B2C服务的增值税申报。符合条件的非欧盟企业可任选一成员国注册“一站式服务”机制,之后按季度以电子形式申报并缴纳其在全欧盟的增值税。

进口机制,主要针对低价值进口商品。该机制专门用于处理从第三国进口至欧盟且价值不超过150欧元商品的增值税征管事宜。使用该机制并非强制,但可为销售方和消费者带来便利。销售方在任一成员国注册后,可通过提交月度申报表,申报和缴纳所有符合条件销售的增值税。对消费者而言,购买时支付含税价格,货物入境时无需再缴增值税,实现快速通关与价格透明。

欧盟的经验表明,在税法中明确电商平台在特定场景下的代扣代缴或“视同”纳税义务,是实现有效征管的关键。通过立法明确电商平台在特定条件下的增值税代扣代缴或直接纳税责任,实质上是将征管重心从难以全面监管的海量零散卖家,转移至数量有限、易于管理且具备强大技术能力的平台企业。

借鉴欧盟经验,我国在制定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时,可通过立法明确符合特定条件的大型电商平台,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承担更为积极和关键的责任主体角色。例如,将大型电商平台认定为交易的“视同供应商”,从而实现征管抓手的精准转移。另外,欧盟的制度设计体现了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例如,欧盟进口机制仅适用于150欧元以下的低价值商品,而对高价值商品则继续沿用传统的进口增值税申报程序,这说明,应根据交易金额、商品类型、卖家信用等级等因素,设计差异化的合规要求与管理措施。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