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规则的变化

2026年02月25日 版次:08        作者:朱计 叶全华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精神,落实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称新规定),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称原办法)进行改革,优化登记选择权,明确责任边界,促进税收公平,推进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和纳税人合规纳税。笔者认为,纳税人需关注重要变化,做好合规纳税,防范纳税风险。

规范登记选择权

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对增值税应税交易的增值额征税,依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其基础。但考虑到纳税人核算能力等实际因素,对特定对象允许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一种有效补充。建立“一般计税方法为主、简易计税方法为辅”的增值税基本制度,是落实立法精神的具体体现。新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依法进行了明确,并规范了登记选择权。

一是规范纳税人身份选择权。原办法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范围,存在政策之间表述不一、界定不够清晰等情况,尤其是对于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规定表述不一。新规定落实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了更规范更精准的表述,统一为符合条件的非企业单位,增强了执行的稳定性。按照新规定,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同时满足“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和“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两个条件,并且只限于非企业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及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建议在经营活动中调整因税收因素影响的价税合并定价的交易价格,避免因调整计税方法带来的经营损失。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发生不符合条件的情形,尽早发现并告知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减少纳税人因失误等产生的损失。

二是取消生效日期选择权。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自然人和允许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外均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原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时,允许选择当期1日或次期1日为生效日期。新规定对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生效日期进行固化,统一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笔者认为,新规定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在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当期,需要妥善处理好过渡期间的增值税事宜。已经按规定使用征收率开具的发票,除继续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外,应依法换开适用税率的发票。对按规定已经取得的一般计税方法中不得抵扣的凭证,可以依法换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可以依法抵扣。对发生一般纳税人生效之前的销货退回等情形,需要进行红冲发票等处理的,需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法按征收率或税率处理。

优化超标确认期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消除制度性弊端。实现增值税应税交易依法充分纳税并公平税负是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内在要求。原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自行调整的销售额计入哪期销售额未予明确,部分纳税人故意隐瞒或延期申报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待税务机关查实并通知后再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实务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实施低价竞争,给一般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的税收环境。

因此,新规定优化了确认方式,纳税人因更正申报、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由此还原了纳税人的经营实际,明确纳税人可追溯自实际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起按一般纳税人依法调整缴纳增值税,消除了因管理等因素造成的生效日期差异,体现了税收的制度性公平。面对新规定的实施,笔者建议小规模纳税人合规申报纳税,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规定及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尤其需要提醒的是,利用增值税征收率和税率之间的差异,实施低价竞争的纳税人,后期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超过规定标准并依法追缴税款,则低价竞争优势可能演变成需要承担更多负担的劣势,得不偿失。

允许追溯抵扣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法定基本原则。新规定贯彻了这一精神,实施追溯登记后,允许纳税人对追溯期内依法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抵扣用途确认。对未取得的,也允许依法补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用于抵扣。新规定明确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按一般纳税人管理,生效日期也可追溯执行,并取消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有利于纳税人及时改正,可以减少走逃失联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发生。

明确法律责任边界

纳税人应当依法并按照一般纳税人登记制度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原办法规定,除纳税人自行主动办理外,税务机关需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法律责任边界模糊,容易产生双方责任争议和执法风险。新规定还责于纳税人,由纳税人按规定期限主动办理相关手续。对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不再需要通知责令限期改正,直接按规定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理顺了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还责于纳税人后,从税务机关视角,需要加强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监管,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按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存在被追究执法责任的风险。从纳税人视角,需要严格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申报的当期增值税销售额,一旦超标就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并及时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换开发票,索取增值税抵扣凭证,以免后期被税务机关发现而调整时,难以向销售方重新取得或换开增值税抵扣凭证。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