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是法定主体为维护公共秩序或履行生效行政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或行为实施的强制行为。这类行为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较大,甚至可能给经营主体财产权等权益造成不可逆损害。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批共10个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覆盖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劳动保障等领域。案例中涉及的主体职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法律问题,对规范税务行政强制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厘清行政强制的主体权限
行政强制须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不得为规避责任随意扩大内设或临时机构的职权范围,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委托实施强制。在典型案例中,河南省武陟县詹店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作为镇政府内设机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却对某塑料厂下达停业整改通知并实施粘贴封条的查封行为,被法院认定为重大且明显违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由税务机关专属实施,即由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稽查局等具有独立执法资格的机构行使职权,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税务执法资格,非法定税务机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同时,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例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时,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明确行政强制的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必须有法可依,满足法定条件。其中,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行政强制执行的触发原因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在某漂流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扣押财物案中,某漂流公司未进行备案违法在先,但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种情形下监管部门可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失,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一般以“纳税人拒不履行纳税义务”“不实施强制措施将导致税款流失”等为前提。以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为例,采取查封、扣押等税收保全措施需依次完成以下步骤:首先,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存在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纳税期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其次,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最后,纳税人无法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规范行政强制的执法流程
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要求。严重程序违法会直接导致强制行为无效,程序瑕疵则可能引发执行回转、重复执法等问题,影响执法效率与公信力。从典型案例来看,程序问题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一是法定程序缺失。法定程序是行政强制的必经环节,不得省略。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某传媒公司楼顶广告牌案中,该公司已就广告牌许可证撤回事项提起行政诉讼,执法部门未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直接实施拆除,被法院认定为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税收征管法等规定,税务行政强制须严格遵循审批、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其中,催告环节最容易被忽视,有的税务干部误认为发放了具有催缴性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即视同为催告。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应通过法定方式送达催告书,清晰载明欠缴税款金额、滞纳金计算标准、补缴期限及途径,杜绝模糊表述。
二是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保障不足。陈述权、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程序权利。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新能源公司船舶缉私检查案中,执法人员无正当理由拒收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补充关键证明材料,法院认定该行为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构成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时,应主动告知纳税人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纳税人可书面或口头提出陈述申辩,税务机关须依法接收、记录并复核其异议及补充证据材料,不得置之不理或简单拒绝。经复核,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应采纳并调整强制行为;不予采纳的,须书面说明理由,且不得因纳税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理。
三是超期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属于暂时性控制措施,行政机关须及时查清事实并处理,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后可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在湖南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某中药材行涉案药品案中,执法部门2021年6月实施扣押,直至2023年3月仍未返还,被法院认定为超期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税收保全措施后,须及时履行调查义务,期限届满后必须依法解除强制措施或转入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程序。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纳税情况开展检查时,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延长期限的,应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除此情形外,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