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通过主要排放口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尘的同时,还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汞及其化合物等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及噪声。那么,供热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及噪声时,应如何合规缴纳环境保护税?
典型案例
2026年1月,大连M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本单位锅炉排放口的汞及其化合物进行监测,报告显示:汞及其化合物的实测浓度平均值为0.004毫克/立方米,折算后平均浓度为0.005毫克/立方米。当月自动监测报告显示该排放口标态烟气月累计流量为10334.25万标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汞及其化合物污染当量值为0.0001千克;辽宁省汞及其化合物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
政策分析
由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要求企业对汞及其化合物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因此供热企业可使用监测机构监测数据核算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量。其中,汞及其化合物的监测频次,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要求,每个季度至少监测一次,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的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纳税人须根据比对合格的数据计算环境保护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纳税人主动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可以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税款计算
财税〔2018〕117号文件明确,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具体来说,M企业可以分六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第一步,从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报告中获取计算环境保护税所需数据。M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报告显示,M企业锅炉排放口汞及其化合物的实测浓度平均值为0.004毫克/立方米,折算平均浓度为0.005毫克/立方米。
第二步,计算污染物排放量。M企业锅炉排放口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量=10334.25×0.004÷100=0.41337(千克)。
第三步,计算污染物当量数。M企业锅炉排放口汞及其化合物污染当量数=0.41337÷0.0001(汞及其化合物污染当量值)=4133.7。
第四步,计算应纳税额。M企业锅炉排放口汞及其化合物应纳税额=4133.7×1.2=4960.44(元)。
第五步,计算减免税额。辽宁省没有出台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的地方排放标准,该行业汞及其化合物执行的国家排放标准为0.05毫克/立方米,企业排放折算浓度为0.005毫克/立方米,低于标准浓度限值的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享受减征50%的税收优惠。减免税额=4960.44×50%=2480.22(元)。
第六步,计算应缴纳税额。M企业锅炉排放口汞及其化合物应缴纳税额=4960.44-2480.22=2480.22(元)。
合规建议
实务中,供热企业多采用自动监测法,核算锅炉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排放量;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核算锅炉排放口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量。供热企业在计算同一锅炉排放口环境保护税时,应综合考虑同时采用两种监测方式下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的排序问题。
在申报环境保护税时,《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中的“月均浓度”“最高浓度”,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折算浓度值;没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实测浓度值。需要注意的是,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最高浓度”按照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最高浓度值填写。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