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武隆区税务局在屡次向武隆区M建材加工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追缴欠税未果的情况下,依法行使税收代位权,向河南郑州L建筑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追缴其所欠M公司的货款,并依法将款项用于清偿M公司欠税。目前,M公司欠税已全部征缴入库。
核查发现企业有多笔应收货款
据了解,M公司自2024年3月起长期欠缴税款,重庆市武隆区税务局对其采取发送催缴通知、进行税务约谈等多项征管举措催缴,但该公司以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为由,始终未缴纳欠税。
武隆区税务局随即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该企业资产状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在此过程中,发现M公司的重要客户L公司有多笔应付账款尚未支付给M公司,金额合计3600万余元,这些债权已全部到期,双方购销合同完备、货物交付及发票开具流程齐全,但M公司始终未主动追偿。经提醒后,该企业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追偿。
“按照税收征管法和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当欠税企业具有可以收回欠款的债权,却故意拖延不主张、不催讨,导致其欠缴的税款长期无法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税收代位权,从其实现债权的款项中依法划缴其欠缴税款,以确保税款不流失。”重庆市武隆区税务局法制科副科长李原说。
税收代位权是税收征管法、民法典赋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企业欠税、防止税收流失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了解情况后,武隆区税务局税务人员多次联络组织M公司、L公司就债务清偿和税款清缴问题开展三方协商,并主动对接L公司财务部门和法务部门,详细解读税收征管法、民法典合同编等相关法律条款,阐明怠于履行纳税义务和拖欠到期债务的法律后果,引导L公司采取筹措资金还款等非诉讼方式化解债务,继而解决M公司欠税问题。但由于L公司内部债务处置分歧等原因,协商工作未取得实质进展。
行使代位权成功追缴欠税
面对跨区域欠税追缴的复杂情况,单纯依靠沟通约谈已无法继续推进该项工作。综合M公司的欠税状况及其和L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武隆区税务局决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通过依法行使税收代位权追缴M公司欠税。
该局组建了由法制、征管、风控等多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在梳理借鉴兄弟省市税务机关成功行使税收代位权追缴欠税案例资料的基础上,工作组成员与公职律师围绕“适格主体”“代位权构成要件”等核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讨和诉前准备工作,制订了内容翔实的诉讼计划和预案,以确保诉讼流程合规、证据链条完整。
随后,武隆区税务局依法在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向L公司提起诉讼。庭审期间,L公司在充分认识法律责任后,主动提出先行支付部分欠付货款用于补缴M公司欠税。最终法院支持了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主张,考虑到L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明确由其分批支付所欠货款用于清缴M公司欠税:首笔支付829万余元货款用于清偿M公司部分欠税,剩余欠税及相应滞纳金约定于2026年2月15日前全部缴清。目前,M公司欠税已全部追缴入库。
西南政法大学法税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静表示,税收代位权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但如果用足用好,不仅可解决企业欠税问题,还能顺带帮企业追回一些“沉睡”的应收账款。对于企业而言,合规经营、依法纳税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不能为了少缴税款等原因而对自身债权疏于追索,这样做既会损害企业信用,也不利于长远发展。
重庆市武隆区税务局局长余勇表示,此次行使税收代位权追缴欠税,是该局依法行政破解欠税追缴难题的一次积极探索和尝试。下一步,该局将结合武隆区税收征管和执法实际,继续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等方面下功夫,用好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执法权力与监管手段,不断提升执法水平,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