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太平年》看吴越国包税制

2026年03月09日 版次:08        作者:洪雷

最近,电视剧《太平年》在央视热播,引起广泛关注。该剧以五代十国末期吴越国纳土归宋为主线,讲述了吴越王钱弘俶在乱世中保境安民,最终顺应统一大势的故事。

荧屏光影流转间,观众为钱弘俶“其民至于老死,不识兵革”的情怀所动容,也感受到乱世中百姓对太平年的渴望。剧中,钱弘俶提出包税制的构想,反映了吴越国政权在治理能力有限条件下灵活调整财税制度的智慧。

诞生于危局中的包税制

五代十国是中国历史上一段大分裂时期,中原王朝不断更迭,地方被各个政权割据,大一统的中央集权财税体系全面瓦解。当时的地方政权在财税方面普遍面临三重困境:军费开支庞大,直接征税成本极高,人口流徙导致田赋难以足额征收。

偏居东南的吴越国在钱氏三代治理下,坚持“善事中原、保境安民”,在乱世中呈现“境内无弃田,岁熟丰稔”的独特景象。然而至钱弘俶在位时,吴越国的财政压力依然严峻——北方强敌环伺,岁贡压力巨大;境内水利建设、军备等需巨额投入;基层征税官吏短缺,征税极易激化矛盾。

吴越国钱弘俶在位时期(948年—978年),在“国用日蹙、征管乏力”的现实面前,钱弘俶及其幕僚审时度势,设计出一套以定额承包为核心的赋税征收体系。朝廷将特定区域或特定税种的税收征收权分包给地方豪族、寺院或商人团体,承包者预先缴纳定额税款或提供担保,而后在约定范围内自主征收、自负盈亏。这种“政府授权、民间承办、定额上缴、超收自留”的委托征收模式,本质上是国家在治理能力有限条件下通过让渡部分税收征收权换取稳定财政收入的变通策略。

包税制在不同领域运行情况不同

吴越国包税制覆盖的税种从商税、杂税逐步扩展到部分田赋附加与地方规费,且包税制在不同税种领域呈现出差异化的运行情况。

在农业领域,包税制主要适用于新开垦的土地。对于尚未开垦的土地,吴越国官府常“募民为承包”,由地方富户或豪强招募佃户,组织开垦,并承包该片土地赋税上缴。

在商业领域,包税制则更为活跃。吴越国控制着明州(今浙江宁波)、杭州等重要港口,其市舶税收多采用商团承包模式,由有实力的商人群体竞标港口年度征税权,中标后全权负责对外贸易的税款征收。这种模式避免了官吏对贸易的过度干预,专业的商团得以更高效地组织贸易,激发了海上贸易活力。当时,吴越国的瓷器、丝绸大量销往海外,换回“岁费百万计”的财政收入。对于盐、茶等专卖品,吴越国则实行特许承包,由官府划定产区,承包者缴纳高额承包费后获得特定产区范围的产品专营权。湖州顾渚茶区的茶叶生产销售曾由当地四大茶商联合承包,每年由承包茶商向官府上缴3万斤茶叶作为税收,既保证了财政收入,又减少了政府管理成本。

吴越国在选择包税制承包人时,多选择地方富户、豪强、商人首领,他们财力充足、人脉广泛、熟悉乡里情况,承包期限相对固定。

值得注意的是,吴越国的田赋仍以官征为主,包税制多为附加或局部补充,体现了“以商补农、以末辅本”的原则。

包税制是把“双刃剑”

包税制帮助吴越国在财政上实现了“岁入有常”,为吴越国向中原王朝缴纳巨额贡赋和国内建设提供了财力保障。由地方大户承包征税,减少了官吏下乡征税的情况,官民冲突相对缓和。承包人出于长期考虑,也倾向于维持地方秩序,形成“官府—承包人—百姓”的脆弱平衡。《吴越备史》记载,包税制推行后,“仓廪蓄积可支十年”“民间丝谷价平”。

然而,包税制的缺点同样明显。承包人征税以盈利为目的,为获取利益,往往向中小商户、平民加重摊派,又出于私心对豪强亲友予以税赋减免,形成“贫者重税、富者轻课”的不公局面。部分承包人还勾结官吏,私自压低承包额度、抬高实际征收标准,从中渔利,使包税制从“便民之法”变为“虐民之具”。同时,包税制也有较大风险,当承包者经营失败或恶意逃逸时,税款损失的后果最终仍由朝廷承担。官府如果长期依赖包税制,会弱化直接征管的能力,导致基层治理空心化。

纳土归宋换来“太平年”

《太平年》故事的核心,并非简单的权力博弈,而是关于和平路径的探索。当周边国家政权都在关心“谁能打赢”时,钱弘俶追问的是“怎样才能不打”。公元978年,钱弘俶作出纳土归宋的历史性抉择,献出吴越国十三州及所辖军民。这一抉择有多重考量:一是谨遵先祖钱镠“如遇真君主,宜速归附”的遗训;二是避免生灵涂炭,顺应统一大势;三是保全钱氏家族,造福子孙后代;四是避免经济凋敝,维持地区繁荣。

从实际效果看,纳土归宋确实避免了战争对吴越地区的破坏,保护了吴越地区发达的经济基础。吴越国在钱氏统治时期,重视水利建设、发展海外贸易,经济空前繁荣,归附北宋后,其繁盛的经济得以维持。

在吴越国纳土归宋后,其包税制并未完全湮没于历史长河中,南宋的扑买制,元代的包银制,乃至明清时期盐引、茶引制度中,都能看到类似的制度基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黄山高新区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