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一些企业想要享受与科技创新有关的税收优惠,必须符合一个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于3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包括总则、登记机构、登记管理、风险防控、违法违规责任、保障措施、附则等7章共31条内容,明确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定义、原则、各级主管部门职责及具体操作流程。
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合同主体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政策。合同主体应妥善保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留存备查。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汉寿县税务局干部陈谦介绍,目前,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支持政策,主要包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根据新《办法》规定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需要关注是否就相应技术合同办理了认定登记。”陈谦说。
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胜注意到,根据新《办法》附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认定登记规则》),技术合同由原来的四类调整为五类,“技术许可合同”从原有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独立出来。同时,《认定登记规则》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五类技术合同的认定条件、包含范围及不属于该类合同的情形进行了逐一列举和说明,对企业合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具有指导意义。
举例来说,企业如果就委托、合作研发项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需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根据《认定登记规则》,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目标与计划;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同时,以应用目标为导向的基础研究,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等满足上述条件的合同,也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实务中,部分制造业企业将设备采购、常规工艺调整打包成“技术开发合同”,试图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按照新《办法》和《认定登记规则》,这类合同不仅无法完成登记,相关企业还可能被纳入风险核查范围。
“技术合同的合规管理,是贯穿合同签订、审核、登记、执行、验收、资料留存全流程的系统性工作。”陈谦建议,企业可结合新《办法》和《认定登记规则》的要求,对已登记的技术合同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核查合同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认定标准、登记信息与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一致、留存备查资料是否完整等,对不符合要求的技术合同及时整改,并就相关技术合同对应的税收优惠享受事项的合规性进行自查,避免引发税务风险。
在技术合同实质性审查方面,邹胜提醒企业,一方面要明晰技术合同的业务实质,即合同约定的交易是一项以往未开展过的技术方案,还是销售一项已有技术的使用权,抑或是提供一项常规的技术咨询服务。另一方面,要关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比如技术目标是否明确,有没有创新点,合同中是否存在软件的复制销售、设备的常规维修、产品的简单改型等明确排除的内容。在此基础上,企业应确认技术合同中的交易对价。如果合同里既有技术转让费用,又有后续的培训费和设备款等,应确保条款清晰、合理地分项列示相关金额,为后续合规税务处理打好基础。
根据新《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和相关政策落实。新《办法》实施后,各地配套的登记流程、审核标准等可能发生调整。对此,陈谦建议企业持续关注政策变化,及时优化内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企业的经营行为、合同管理、税务处理始终符合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