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金黄)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部16万多字的法典共计5编1242条,其中有7个涉税条款,内容包括对循环经济等绿色低碳活动的税收激励、采取税收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等。
生态环境法典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涉税条款分别是总则编的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污染防治编的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法典涉税条款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环保行为的激励导向。总则编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财政、税收、价格、采购、金融、产业等政策和措施;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生态环境保护捐赠财产,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说:“税收政策作为一种经济杠杆,可以调节企业与个人行为。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中的涉税条款作为一种导向性规范,隐含着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战成说,总则编的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是专门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捐赠行为确立的税收优惠制度,旨在以税收优惠政策激发社会捐赠积极性。一般来说,捐赠财产的税收优惠措施,通常体现为在计算企业或者个人所得税时可予以税前扣除。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慈善法都已有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税前扣除规定。为生态环境保护捐赠财产属于公益捐赠的范畴,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适用既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生态环境法典的涉税条款多处提到税收优惠,但并非通过法典本身创设新的具体税收优惠规则,而是通过政策宣示、提出要求以及转引现行税法中的既有优惠政策来实现。”徐战成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典草案的说明,编纂生态环境法典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即对一些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中,相关法律继续保留,环境保护税法就属于这种情形。比如,法典污染防治编第一百六十八条,“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规定,就是直接从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导入的。再如,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亦是对相关税法择其要旨而纳入的。
生态环境法典的亮点之一是单独设立了绿色低碳发展编,对发展循环经济、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等作出制度安排,其中的涉税条款则体现了国家对循环经济、能源节约等绿色低碳活动的税收激励。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依法利用废弃物和从废弃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第九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税收等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施正文表示,生态环境法典涉税条款实现了生态环境税收规范的法典化集成,强化了税收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共识,凸显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税收调控理念,推动了绿色税制与生态环境监管的深度融合。“随着法典的施行,税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发挥。”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