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材销售到财务代理,从配件制造到加油站等经营——

这些典型稽查案例警示了哪些税务风险?

2026年03月17日 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卢慧菲

“该案说明,部分传统制造企业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存在政策适用不规范问题。”

“这种人为控制税负率的手段,在一些私营加油站企业中具有代表性。”

“这3家企业均利用下游公立医院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连续12个月采取套打发票违法手段隐瞒收入。”

…………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组织业务骨干对2025年全局查处的典型案件展开风险点梳理分析,并研究对策,推进以案说税、以案示警、以案促治。

据了解,该局执法区域涉及丹阳市、扬中市等市区,其中两市是苏南乡镇经济重镇,制造业较为发达。2025年度该局共立案检查150户案件,查补税款1.07亿元。这些案件中,74%发生在两市,与税源分布格局大体一致;发票协查案源118件,占比79%;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违规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套打普通发票等情况值得关注。

经过分析,该局筛选出一批具有区域性和行业性特征的典型案例,逐一拆解其违法特点,归纳涉及法律法规及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就问题分析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监管漏洞,提出风险防控建议,以及形成引导纳税人防范有关违法风险的提示和建议。

案例一:小规模纳税人拆分经营逃避成为一般纳税人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稽查部门接到线索:辖区内有6家主营疏浚砂石销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进货金额超500万元且进货金额大于销售金额,涉嫌隐匿销售收入8000余万元、逃避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稽查人员通过穿透式核查,比对工商登记信息、人员关联关系、银行资金流水、上下游客户采购数据等,查实其偷税行为。其违法手段一是通过拆分经营将单户销售额控制在500万元标准以下,持续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二是通过不开发票方式隐匿大部分销售收入,偷逃税款。稽查部门依法对这6家企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费、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51.32万元。

分析建议

根据税法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1%的低征收率,而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通常为13%。涉案企业通过拆分经营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通过不开票隐匿收入,其违法动机是追求税率差利益与规避税收监管。另外,根据以往政策,稽查查补的销售额仅计入查补申报当期,不回溯到税款所属期。这意味着部分企业即使隐匿收入后被查实,若在查补当月未触发连续12个月超标,仍可能仅按小规模纳税人低征收率补缴税款。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堵住了这一漏洞。根据该公告,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若查补后触发一般纳税人标准,2025年及以前的收入需从2026年1月起按一般纳税人税率逐月调整补税;2026年及以后的收入则直接计入其实际发生所属期计算是否超标并补缴税款。这一变化让此类违法行为成本大增,不仅面临补缴高额税款的风险,还可能造成信用污点。

结合该案例,镇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形成合规指引,建议小规模纳税人从多方面防范有关风险。比如,关联企业要确保商业实质、财务核算、人员架构完全独立,避免被认定为拆分经营的关联体;按规定时限确认销售收入,避免隐匿收入、不开发票等行为;建立涉税风险内控制度,确保按规定适用纳税人身份;优化供应链,尽可能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备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

该指引还提醒纳税人,数字化转型条件下,当前税收监管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同时,已从“以票控税”转向“以数治税”,利用大数据分析平台、风险预警模型等智慧税务建设成果,税务部门能实时监控异常数据、精准识别拆分收入等逃避税风险、穿透式核查企业业务的真实性。通过拆分经营、隐匿收入规避一般纳税人身份,将被依法追溯调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同时可能面临纳税信用降级和多部门联合惩戒,得不偿失,唯有诚信经营才能赢得长远发展。

案例二:财税服务公司隐匿收入且冒名虚开发票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稽查部门根据线索对A财税服务公司展开检查,查明这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利用微信收款隐匿销售收入100余万元,少缴税款4.3万元;二是冒用服务对象名义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3份,价税合计55.22万元。该局依法对该公司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对其违法服务所得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分析建议

作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本应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规范开展业务。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加强合规建设,并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委托人的税法宣传辅导,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A财税服务公司却知法犯法,通过微信收款自己偷税、通过隐瞒消费税货物等方式帮助他人偷税、冒用客户名义对外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明确,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因为违反有关规定,A财税服务公司和涉案企业均受到惩处。

该案反映出,A财税服务公司法律意识淡薄,为了利益不惜以身试法,利用专长进行涉税违法活动。

稽查实务中,还常见两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一是通过伪造企业身份和虚构业务等手段非法享受税收优惠。比如,沈阳某科技服务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编造虚假研发活动,帮助3家企业虚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骗取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少缴税款200余万元。二是设立或利用空壳公司虚构业务,为自己、为他人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使有关各方偷逃税款、非法牟利。比如,上海某财税咨询公司为某服务中心设立4家空壳个人独资企业,虚构服务业务开具发票,使企业将1800余万元服务费税前扣除,少缴税款480余万元。

稽查部门建议,税源管理部门进一步结合典型案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纳税人加强合规引导。比如,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增强警示震慑作用;有针对性地宣讲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使纳税人知晓不如实处理涉税事项的严重后果,主动防范涉税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风险指标定期筛查,强化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推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加强合规建设。

案例三:高新技术企业违规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稽查部门根据线索对镇江B公司开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等专用设备制造,为高新技术企业。其疑点是有大量原材料领用,却无燃料动力成本归集,研发费用列支异常。经查,稽查部门确认其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对部分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费用作了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13万元。

分析建议

为支持科技创新,2021年,《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2023年,《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将100%这一扣除比例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行业,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实务中,稽查部门发现一些传统制造企业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理解不清晰,导致适用中出现错误。以B公司为例,作为年销售额过亿元的制造企业,该公司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理解有偏差,导致会计处理中超范围列支费用。有关问题须引起纳税人重视。

首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中的人员人工费用,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而B公司的人工费用归集中列支了部分实际并不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稽查部门建议,企业确立每项研发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各研发项目实际情况分配相应的研发技术人员,比如普通质检人员就不能作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

其次,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中直接投入费用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须由研发活动直接消耗。而B公司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材料费用中,实际上有部分是用于生产的,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稽查部门建议,企业在计算归集“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时,要重点关注有关费用是否直接用于研发项目、有无实际划分归集的凭据。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由于真实研发活动中材料、燃料和动力消耗有科学合理的配比关系,可以将只有其中一项归集、不符合工艺流程常识的消耗作为检查方向。

再次,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也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而B公司的加计扣除中有部分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并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还用于生产。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允许加计扣除的有关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为准确核算研发费用,企业应对有关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B公司的研发费用明细账中就没有相关设备用于研发的使用时间记录,无法区分研发工时与生产工时,对这部分设备折旧应予以调整。

最后,冲减研发费用的特殊情况也是企业容易忽视的地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一是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确认收入当年已归集研发费用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二是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而B公司这两方面的特殊收入都未如实冲减研发费用。

概括而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但实践中常存在问题。建议企业建立规范的研发项目实施管理制度,每个研发项目都让财务部门全程参与,记录投入和运行情况,归档管理各类资料,为准确归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方便税务机关检查提供充分依据。

案例四:加油站通过控制税负率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稽查部门对C民营加油站展开专项检查。该加油站位于城区主干道边,车流量大,加油群体多为不需要发票的自然人,但其收入中近80%为开票收入。经查,稽查部门确定该加油站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隐匿销售收入900余万元,构成偷税,依法对其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24万元。

分析建议

该案中,C加油站主要存在三类问题:一是通过手工记账方式人为控制税负率,如在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时,在当期勾选确认的进项税额是固定的情况下,对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仅按当月1日至25日的金额填写,人为导致所申报年销售额仅覆盖10个月左右。采用手工记账和手写台账方式的加油站中广泛存在该问题。二是在客户月底集中开票等情况下,所开具发票存在将不同型号汽油和柴油混开,导致品名和金额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三是对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所谓折扣销售,所开具发票未体现折扣额,导致需补缴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稽查部门建议进一步推广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建立分析模型,每月采集比对加油站企业的出油量和申报数据、监控断电等异常情况,实现快速提示风险。同时,提醒加油站与支付平台通过合同约定油品折扣优惠承担,若加油站承担折扣成本,则开具发票时要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

案例五:汽配制造企业取得虚开发票降税负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稽查部门根据协查函对主营汽车配件产销业务的E公司立案检查。经查确定,E公司在2016年至2021年期间多次从甲某处采购原材料,经甲某从异地多家公司取得82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83.7万元。稽查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42.7万元。

分析建议

根据税法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要视虚开金额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企业取得‌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E公司为降低税负,违法取得虚开发票,精心编织貌似真实的业务形式,但终未逃过监管打击。

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E公司这种违法情形在当地一些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中并非个例。究其原因,主要是在行业竞争压力加大的情况下,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税法知识缺乏,以为只要取得发票能抵扣税款、降低成本就行了,忽视了违法后果。现实是,违法会付出代价。一旦违法行为被查实,企业不仅要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纳税信用会直接降为D级,后续投标等业务都会受到影响。建议征管及纳服部门加大对相关行业的税法宣传和风险提示力度,稽查部门加强跨部门协作、加大案件查处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