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1日,智利迎来新一任总统何塞·安东尼奥·卡斯特的就职典礼。在竞选过程中,卡斯特与其对手伊芙琳·马特海不约而同提出将智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7%降至23%的政策主张。这一共识背后,反映出智利政商界对当前税制竞争力不足的普遍忧虑。
当前,智利企业面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中最不具竞争力的资本成本回收政策,以及一套古典式的全球企业所得税制。这两大结构性因素共同推高了企业的投资成本,并在国际竞争中为智利企业带来额外的制度成本。
资本成本回收政策:低于经合组织国家平均水平
智利27%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相较于经合组织国家2025年24.2%的平均水平,高出约3个百分点。降低名义税率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负担,但改善税制结构,特别是资本成本回收机制,同样是提升投资激励的有效政策工具。
通俗地说,资本成本回收是指企业购买设备、建设厂房、购买专利等投资支出,能够在多长时间内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以购买一台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为例:如果政策允许当年一次性扣除,企业当年应税所得就减少100万元,即时享受到税收优惠。如果政策要求分10年折旧,每年只能扣除10万元,那么10年后扣除的总名义金额虽是100万元,但由于通货膨胀和资金时间价值,这100万元的实际购买力已远不如当初。企业实际得到的税收减免,折合成投资那一刻的价值,可能只有70万元甚至更低。
尽管智利已对其资本折旧额实施通胀指数化调整,即根据通货膨胀率调整资产账面价值以减少通胀侵蚀,但其资本成本回收条款在经合组织国家中仍处于落后位置。根据测算,受通货膨胀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影响,智利企业对于机器设备投资,仅能扣除其成本实际现值的70.6%;对于工业建筑投资,仅能扣除其成本实际现值的42.3%。这两个数字分别低于经合组织国家85.7%和49.9%的平均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智利是经合组织中唯一不允许企业扣除外购专利等无形资产成本的国家。也就是说,当智利企业花钱购买技术专利、软件版权或商业秘密时,这部分支出完全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而经合组织国家在此项上的平均扣除比例可达实际现值的76.7%。
2020年—2022年,智利曾短暂实施对所有资产的全额费用化政策,即允许投资成本在发生当年一次性100%扣除。有研究认为,相较于单纯降低名义税率,恢复完全费用化政策对财政收入的冲击相对较小,对新增投资的激励则更为直接。原因在于:优化折旧政策只影响新投资产生的税收,而不会减少来自已有资产回报的税收收入;而降低税率则是对所有企业、所有利润一视同仁地减少税收,财政成本更高,对新增投资的激励效应反而相对分散。
全球征税体系:企业海外竞争的制度约束
智利是经合组织国家中少数仍坚持实行古典式全球企业所得税制的国家之一。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全球税制指居住国对其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包括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同时对企业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给予抵免,以避免双重征税。属地税制指居住国仅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给予免税待遇。目前,几乎所有经合组织国家都已通过对以股息或资本利得形式汇回的外国所得,制定参与豁免制度(即对母公司从其符合特定条件的境外子公司获得的股息所得,在本国免征企业所得税)条款的方式,过渡到了属地税制或混合税制——即在保留对某些容易被滥用的被动所得征税权力的同时,对主动经营所得的海外股息给予免税。
智利暂未建立该项制度,使其企业在海外运营时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这种不利地位具体表现为:智利企业的海外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低于27%的国家经营时,因其在外国缴纳的税款可获得全额抵免,尚能与当地竞争者税负持平。当智利企业的子公司进入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27%的司法管辖区时,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子公司在当地按较低税率缴税后,利润汇回智利时,还需就税率差额向智利政府补缴税款,直至总体税负达到27%的水平。这意味着智利企业在低税率国家经营,承担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当地竞争对手。
制定符合条件的海外经营所得参与豁免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海外子公司股息排除在国内税基之外,有助于使智利企业在海外市场与其他国家总部设立的公司,在更为相近的税收规则下竞争。对于智利这样一个高度依赖铜、锂等大宗商品出口,亟须推动企业向矿业、新能源、农业等领域多元化跨国经营以提升经济韧性的国家而言,这一改革具有现实紧迫性。
改革窗口期:结构优化作为政策选项
当前,智利的新一届政府面临企业所得税税制结构优化的政策窗口。国际研究机构测算和分析认为,将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从27%降至23%,可以减轻部分投资扭曲,但若单独实施这一措施,而不触及折旧政策和跨境征税规则,智利税制竞争力的提升将相当有限。根据美国税收基金会的模拟测算,仅降低税率而不改革折旧政策,对投资成本的降低效应不足优化折旧政策的一半。而将税率降低与折旧政策优化相结合,则能产生协同效应,显著改善企业投资回报预期。
具体而言,国际研究机构认为智利税制改革有三个可供选择的政策方向:第一,恢复对所有资产的完全费用化政策,允许企业在投资当年一次性全额扣除资本支出,至少恢复到2020年—2022年的政策水平;第二,在完全费用化的基础上,针对暂时亏损企业设计可结转机制,使所有企业都能公平享受投资激励;第三,为海外经营所得制定参与豁免政策,先期可设定参股比例、持股期限等条件,并通过企业所得税制转向属地税制或实行参与豁免制度逐步从混合制向属地制过渡。
从财政收入影响看,这三项改革的成本存在显著差异。降低税率是普惠性减税,财政成本最高且与投资行为关联度较低;优化折旧政策针对新增投资,财政成本次之,但激励效应最强;引入参与豁免初期主要影响已开展海外投资的大企业,财政成本相对可控,且有助于鼓励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智利的税收实践表明,其企业所得税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名义税率的调整,更核心地体现为税基定义(即应税所得的计算范围和扣除规则)的现代化,以及跨境税收规则的强化与国际协调。在资本成本回收方面,折旧政策的设计直接影响企业投资决策——同样的名义税率下,允许快速折旧与实行漫长折旧,企业实际税负可能相差数十个百分点。在跨境税收方面,全球征税与属地征税的选择,直接影响了本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地位。发展中经济体和新兴市场国家在制定税制改革方案时,常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需要保持一定税率以保障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又需提升税制竞争力以吸引投资。智利的案例表明,在财政空间有限的情况下,优先优化税基定义和跨境规则,比单纯降低名义税率更具政策性价比。其当前的改革讨论,也为观察全球企业所得税改革趋势提供了一个参考样本。
(中国税务报社何振华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