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透一个案例,防范一类风险

山西省税务部门建议企业举一反三,及时防控水资源税风险
2026年03月20日 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裴石明

3月22日是“世界水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数据显示,2025年水资源费改税新试点地区纳税人取用地下水54.7亿吨,较2024年下降了7.1%,共关停自备井4500余眼。高尔夫球场、滑雪场、洗车、洗浴等特种取用水量较2024年下降34.3%。同时,对符合节水优惠政策条件的381户纳税人减征税款6119.7万元。这组数据表明,水资源税政策的实施,不仅为企业自主节水减排、节水降损、节水增效发出了清晰的信号,而且有力地促进了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山西省是第二批被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于2017年12月1日开始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与当地水利部门持续加强部门协作,严格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重点强化水资源税依法合规申报管理,并对典型风险案例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山西省税务部门建议企业举一反三,及时防控水资源税风险。

■ 企业生产实际取水,但未申报水资源税

◎典型案例◎

A建筑工程公司主要从事砼结构构件制造、水泥制品销售业务,为混凝土生产企业。税务部门在行业排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年销售额2000多万元,混凝土年生产能力5万立方米,其生产流程需大量用水。但是,A公司既未取得购水发票,也未取得取水许可证,同时未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存在明显税务风险。

◎风险核实◎

针对A公司存在的疑点,当地税务部门联合水利部门前往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税务干部对A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数据进行了分析,计算企业混凝土销售量,进而核实确定产量,并根据《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2部分:工业》(DB14/T 1049.2—2025)测算出企业的用水量。经测算,A公司的产量与用水量不匹配。对此,企业相关负责人承认,存在从河道自行取水的事实。

水利部门根据企业产量及技术参考指标,对照用水定额标准核定了A公司2023年—2025年第一季度取用地表水的总量,并要求企业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在线计量装置。同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A公司水资源税及滞纳金18.43万元。

◎合规提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其中,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案例中,A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取用地表水,但并未办理取水许可证,也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水资源税,最终引发违规取水少缴水资源税的风险。

水资源税涉及企业生产、人民生活的多个环节,与生态保护、产业发展等多个领域密切相关。随着税务部门与水利部门征管协作和信息共享的持续深化,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对制造业企业发票数据的分析获取产品产销量,结合水利部门相关行业用水定额测算企业用水量,通过数据比对分析和部门联合执法,准确识别企业存在的违规取水少申报水资源税的问题。因此,建议用水企业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如果存在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行为,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合规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 改变取水用途,未按规定申报水资源税

◎典型案例◎

B公司主营企业投资咨询、法律咨询等商业服务,兼营代收水费相关的其他未列明零售业务。该公司持有自备水源取水许可证,取水用途为向村民提供生活用水。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B公司长期开具大额售水发票,取得近百万元销售收入,却无上游购水发票,也未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存在少缴纳水资源税的风险。

◎风险核实◎

经核实,B公司负责向某乡镇5个村收取水费,涉及村民约1.34万人。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测算,B公司每季度取用水量约为1.21万吨。但是,从B公司开具售水发票的情况来看,其部分季度售水量高达8.5万吨,远超辖区村民生活用水合理需求。同时,B公司的购水方多为企业,与其“向村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取水用途不相符,税务风险疑点十分明显。

对此,当地税务部门与水利部门联合开展调查,核对了水井取水口计量记录,查阅财务账簿、售水合同及收款凭证,调取B公司取水许可档案、取水量核定表等核心数据,最终证实B公司实际取水量远超村民生活用水核定额度,存在改变取水用途的行为。经水利部门认定取水量,B公司补缴水资源税及滞纳金24.56万元。

◎合规提示◎

根据水资源税相关政策,不同类别和不同取用水类型适用不同税额,其中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适用税额相对较低。实务中,部分适用低税额的纳税人发生转供水行为,即水资源的供应方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水资源提供给其他无法直接获取水资源的水务用户。同时,纳税人未就转供用水按照转供后的实际用途申报缴纳水资源税。案例中,B公司就存在这一问题。

尽管转供水业务隐蔽性强,但税务部门依然可以通过数据分析找到蛛丝马迹。比如,山西省税务部门就会关注纳税人“有大额售水收入却无购水记录”“售水对象以企业为主”等风险特征,结合企业发票数据、取水许可、取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等信息,定期扫描违规转供风险疑点。因此,纳税人如果发生转供水行为,应主动按照实际取用水类型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 未经批准取水,仅按基础税额申报水资源税

◎典型案例◎

C煤炭公司所属基建矿井同时配备选煤厂项目,该矿井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项目,取得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的取水许可批复,并在当地水利局办理临时取水许可证。项目开工后,当地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下发了年度取水计划,后因未完成审批验收,取消了该项目取水计划。此后,C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规取水,并按被取消的取水计划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存在少申报水资源税风险。

◎风险核实◎

当地税务部门通过与水利部门共享取水许可信息,并将获取的信息与C公司水资源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发现其在取水许可被取消后,仍持续通过原有取水设施取用水,且仅按照基础税额申报水资源税。水利部门调取了取水计量记录及施工日志,最终核定该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取用的水量,要求C公司就未经批准的取用水量,按照适用税额3倍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经当地税务部门辅导,C公司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380.02万元。

◎合规提示◎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第三条第四款,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照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目前,税务部门持续加强与水利部门的信息共享与联合监管,定期交换取水许可、取用水量、行政处罚等信息,严格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税额标准,引导纳税人依法合规取用水。对于水资源税纳税人来说,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摒弃“先取水后补证”“无证取水影响小”等不正确认识,尽可能避免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取水用量超过许可水量或取水计划,须准确适用水资源税税额,按要求申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