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个体工商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 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5〕58号)去年发布以来,越来越多的经营主体,选择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进而拓展业务、提升竞争力。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丹东12366热线)的相关咨询量明显上升。前段时间,完成“个转企”的某商贸公司负责人周先生致电丹东12366热线,提出了他的困惑:“我的个体工商户在2026年2月初成功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那第一季度申报纳税时,应该按原来的‘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还是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来申报呢?如果都申报,是不是同一笔利润就要缴纳两次税?”
周先生的疑问,点出了“个转企”后所得税处理的重点:纳税主体和法律形式已发生根本改变,适用的所得税税种也随之变化。“个转企”后,纳税人需要停止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转为缴纳企业所得税。两者在计税依据、扣除项目、优惠政策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若未做好衔接,可能出现重复纳税或申报错误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转企”转型前,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转企”后,作为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应税收入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法定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等优惠。转型当年经营不满一年的,应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并结合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判断是否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此外,企业如果将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股东需要就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年度中间完成转型的纳税人,应区分转型前后的经营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税种政策进行申报,而非对同一笔利润重复课税。以周先生为例,他在2026年2月完成变更登记,以变更登记日为界,变更前的利润,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办理税款所属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变更后的利润,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数,自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设立起,按季度或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转型后首个纳税年度,纳税人须明确划分“个转企”前后所得及成本费用归属期间。转型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转型后,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
转型升级后,企业须建立规范完整的财务会计账簿,以便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充分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振兴区税务局、辽宁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