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度分析,纠正企业错享高新优惠行为

2026年03月27日 版次:04        作者:代晓妍 陈洪玉 本报记者 程丽华

大连市沙河口区是大连市‌中心城区之一‌,也是该市核心科教与产业聚集区,2020年跻身省级区域“双创”示范基地。目前,全区共有国家级、省市级创新孵化基地3个、高新技术企业近120家,科技创新氛围浓厚。“作为税务部门,既要支持企业大胆创新、应享尽享税收优惠,同时也要防控企业税务风险,及时纠正企业错享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沙河口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辛先军说。

大连市沙河口区税务局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错享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行为。针对这种情况,2025年,该局强化对企业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管理,对政策适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开展专项检查,从业务实质、行业错配、总收入归集不全面等维度开展穿透式分析,及时纠正企业错享税收优惠的行为,入库税款及滞纳金千余万元。

搭建模型,筛查行业错配信息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未明确列明“负面清单”行业,但在实践中,批发零售业、建筑业、金融业等行业产生并应用高新技术的可能性较低,若这些行业企业认定的高新技术与其主营业务关联不大,就存在明显的行业与高新技术企业领域错配问题。

为破解这一难题,2025年3月,大连市沙河口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里泽龙带领业务团队,探索搭建“行业属性与技术领域”对比分析模型。通过该模型,税务部门融合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信息与增值税开票数据等关键要素,精准描绘企业主营业务“画像”,再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核心技术领域进行关联比对,实现对疑点企业的智能筛查。

比如,税务干部在对A电子有限公司开展风险核查时发现,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领域为“新材料—高分子材料—高分子材料的新型加工与应用技术”,但公司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国标行业为“批发零售业”,且增值税进销商品中电子元器件成品数量占比超90%、无其他化学材料制剂类产品,该公司行业错配问题由此浮出水面。

里泽龙介绍,针对这类疑点,税务干部在开展风险应对时,会要求非研发密集型行业企业提供研发活动与主营产品、核心技术与主营产品的衔接证明,并通过实地核查研发设备、工艺流程,验证技术在产品中的实际应用,从源头杜绝“为优惠而申报”的乱象。

聚焦重点,监测收入占比指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关键条件之一,是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部分企业为了满足这一核心指标,存在未全量归集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的现象。对此,大连市沙河口区税务局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准确性和“总收入归集全面性”两个维度,监测企业“收入占比”指标。

大连市沙河口区税务局税政一科科长于琳琳介绍,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企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的余额。大连市沙河口区税务局在监测企业“收入占比”指标时发现,总收入归集不全面是不少企业的税务风险高发点。特别是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以负数填列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资产处置带来的收入等“非营业收入”科目金额,均是“总收入”的一部分,需要全面核算、准确计算。反之,容易产生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

比如,B公用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预付卡业务形成的大量结余资金孳生的利息收入,属于税法规定的总收入,但该公司在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时,未将这笔数千万元的利息收入核算在内,导致总收入核算不全,关键指标比例从54.7%虚增至64%。企业因此错误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发现问题后,大连市沙河口区税务局干部及时辅导企业调整申报、补缴相应税款。

针对此类高发风险,大连市沙河口区税务局建立“年报总收入与高企总收入”强制比对机制,在企业申报优惠时自动扫描、自动预警,确保总收入归集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及时排查潜在的税务风险。

查验屏障,堵住虚增收入漏洞

监理行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属于较为‌特殊的一类,主要原因在于其传统上被视为‌劳动密集型、经验驱动型的服务行业‌,而高新技术企业则强调‌技术密集、知识产权和高研发投入‌。然而,随着行业数字化转型加速,监理行业企业如果取得了政策规定的创新成果,取得了知识产权,也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大连市沙河口区税务局干部通过调取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发票数据,对收入情况进行分析,对取得大额咨询费、推广费等费用的监理行业企业进行重点穿透核查。税务干部自主设计企业“接受咨询费类发票问询模板”,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完整还原发票所涉业务链条,推动程序化调查向逻辑性核查转变。

比如,C咨询有限公司主营监理业务,销项发票显示每年近一半业务为异地项目,同时取得了大量品目为“咨询费”的异地进项发票。经进一步核查,该企业在申报表中并未在税前列支与异地项目收入规模相匹配的差旅费,而所谓的“咨询费”,实为项目分包款——企业将分包的监理项目伪装成取得咨询服务,C公司实际并未参与异地项目的施工。因此,分包项目对应的收入并不是C公司运用自身高新技术创造的服务收入。税务干部按照规定,将相关金额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剔除后,该企业高新技术收入占比未达到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最终被追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