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 帮助企业厘清混合销售业务计税规则

2026年03月31日 版次:07        作者:孙金刚 邵伟

■编读往来

《中国税务报》2026年3月24日B3版刊发的文章《如何理解混合销售业务中的“主要业务”》,清晰地分析了一项应税交易中“主要业务”的判断标准,结合案例阐明了以交易实质和目的为核心的判断原则,对实践中做好有关工作很有参考意义。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但实践中,经常有纳税人对界定一项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拿不准。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一家知名电梯企业就向我局询问:《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如果总、分支机构分别开展销售与安装业务,且增值税不汇总纳税,能否分开适用税率?

考虑到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刚施行,问题涉及政策复杂,我局分管局领导第一时间带领业务骨干上门答疑。经过辅导,使企业明白总分机构不汇总纳税时分别属于独立纳税主体,不同主体提供的服务可按不同应税行为处理,但要注意确保合同合法合规及权责清晰、业务安排符合交易实质、避免形式拆分而实质混同的涉税风险。辅导团队同时提醒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13号公告等政策规定,甲供工程已明确取消简易计税。因此,有关“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政策已停止执行,安装服务不再适用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最终,企业厘清了这一复杂问题。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