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员工个税,企业财务要上心

2026年04月10日 版次:07        作者:王海涛

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6年3月1日—6月30日,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完成申报、退税或补税操作。在个人所得税风险核查中,笔者发现,作为扣缴义务人,一些企业在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出现了错误申报。企业若未能及时识别并处理这些错误,不仅可能带来员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问题,还会影响员工个人纳税信用。

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时间错误

◎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Y公司计提2024年12月的员工工资,该笔成本计入2024年12月的会计报表,并作了个人所得税申报。2025年1月,Y公司实际发放2024年12月的员工工资。税务部门核查发现,Y公司于2025年1月实际发放2024年12月的员工工资,但在2024年12月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导致申报数据与员工实际取得收入的情况不相符,存在税务风险。Y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均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混淆了会计核算与个人所得税法在所得确认原则上的适用差异。

◎风险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代扣税款,按时缴入国库,并作专项记载备查。上述规定中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以及有价证券、实物等其他形式的支付。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法语境下的“取得”侧重于收付实现制,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员工实际收到工资薪金的具体时点,而非企业依据权责发生制在会计核算中计提成本费用的时点。案例中,Y公司2024年12月已计提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因员工尚未实际取得该笔收入,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中“取得”所得的认定条件。Y公司发放工资薪金的实际时间为2025年1月,员工于该时点取得工资收入,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25年1月,企业应于2025年1月申报员工个人所得税。

笔者提醒,企业错误申报未发工资,可能造成员工当年多缴税款,而补发以前年度工资若未及时申报,则可能导致员工少缴税款,继而引发税务机关的风险核查。一旦被认定为申报不实,企业不仅需协助员工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还可能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同时影响员工的纳税信用。

延迟至9月办理年终奖纳税申报

◎典型案例◎

X公司2024年度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总额为3000万元,另向员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共500万元。税务部门核查发现,X公司实际于2024年12月向员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但直至2025年9月才代扣代缴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存在未及时履行扣缴义务的风险。对此,X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企业在次年完成扣缴申报,表明企业已依据税法规定,就2024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了纳税申报。

◎风险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以及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此类奖金亦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计税方法对每一个纳税人仅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明确,扣缴义务人须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于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相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及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据此,X公司应在发放年终奖的次月十五日内履行扣缴申报义务。企业员工选择将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需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笔者提醒,企业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申报员工个人所得税,履行扣缴义务,避免因代扣代缴延迟引发税务风险。需要注意的是,部分企业在申报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时,还出现未依据实际发放金额申报的问题。部分企业对员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人为调节,常见做法是将金额控制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跳档的临界点,并根据纳税人的工资与奖金水平,在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进行人为调配,这不仅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也为企业自身带来税务合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及相关规定明确,雇员所获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类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以实际发放的金额为准,而非企业自行调配的数额。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丹江口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