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正值全国税收宣传月,各地税务部门围绕“税收·法治·公平”主题,向纳税人宣传诚信纳税理念,营造诚信纳税氛围。在引导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的同时,笔者认为还应该培养“纳税人意识”。
纳税人意识指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自身存在价值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它是包含纳税人与国家双向的全方位概念。
“纳税人意识”与“纳税意识”虽然只差一个“人”字,但两者的内涵却有许多不同。首先,两者所强调的重点有区别,纳税意识侧重的是纳税人的义务,而纳税人意识体现的是纳税人义务与权利的对称性,即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其次,两者所体现的关系有差别,在许多情况下,纳税意识所体现的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政府依法征税、纳税人合规遵从的关系。而纳税人意识体现的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则是双向的,即纳税人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就拥有享有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权利;政府依法课征纳税人的税收,就产生了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实际上是纳税人为获得公共服务和产品而支付的价格,征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再次,两者强调的理念有区别,纳税意识主要强调有关部门对纳税人意识与行为的规范,如教育、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如果纳税人有涉税违法行为则通过处罚使其吸取教训等,而纳税人意识则强调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尊重、维护与实现。
“纳税人意识”强调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因此,培养纳税人意识,首先要强化纳税人的主体意识,明确其公共服务出资者与治理参与者的身份,让纳税人从“被动主体”变成“主动主体”,强化纳税人的“主人翁”身份。因此,相关部门应畅通意见征集、政策听证等参与渠道,公开税收用途,让纳税人直观感知纳税价值。其次,要强化纳税人权利意识,让纳税人“知权利、敢维权、能监督”。为此,税务部门应向纳税人普及知情权、监督权、复议诉讼权等法定权利,用通俗案例讲清权利内容,优化线下线上维权平台等渠道,做到维权有门。再次,税务部门还要夯实纳税人的义务意识,让依法纳税从“强制要求”变成“自觉行动”。为此,税务部门应加强诚信纳税宣传,明确逃避纳税义务的法律后果,在充分尊重纳税人知情权的基础上,推动“要我缴税”变为“我要缴税”,确保纳税人诚信纳税,依法享受税收红利。
(作者:辽宁省作家协会会员,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普兰店区税务局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