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App系统提示我租房信息重合,可能影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我该怎么办?”近期,一些纳税人因年度中间换租,导致个人所得税App住房租金信息有重叠。一些纳税人向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咨询相关政策,还有纳税人在互联网平台提问,希望网友能分享经验。
年度中间换租,是一种常见的情形。记者从多家租房中介处了解到,一般来说,受原有租客合同到期、暑期家庭换房、工作变动、毕业生安置等因素影响,每年6月—8月为年度中间换租高峰期。
年度中间换租应及时修改信息
2025年4月,李某承租一套住房,租期至当年9月30日。后因工作地点变更,2025年9月初,李某又在新工作地点附近承租另一套房。这样一来,2025年9月,李某租赁的两套房子都在租期之内。如果个人所得税App系统信息更新不及时,就可能被系统提示“租房信息重合”。
“个人不能同一时间填写两处住房租赁信息。”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解释,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填写前,建议纳税人先把新旧租赁时间线梳理清楚。
对于李某来说,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WEB端修改该笔专项附加扣除,也可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端进行修改。在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可以保持之前的信息不变,旧的住房“租赁时间起”填写“2025年4月”,“租赁时间止”填写“2025年9月”;新的住房“租赁时间起”填写“2025年10月”,这样两处房子的租房起止时间就不会重叠了。
异地租房要按主要工作城市标准扣除
异地租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也颇受网友关注。例如,孙某一直在北京市工作,且在北京市内无自有住房。由于北京市房租较高,孙某选择在河北省廊坊市(非直辖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租房居住,每天往返于北京市与廊坊市之间工作、生活。那么,这种情况下,孙某的租金扣除标准是多少?
“在不同城市租房的纳税人,租金的扣除标准不同。”信永中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孔令文介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孔令文分析,像孙某这类异地租房的纳税人,需要注意“主要工作地”这一细节。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八条明确,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因为孙某的实际工作地是北京市,那么,孙某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即每月享受1500元的住房租金扣除。
租金与贷款利息不得同时扣除
还有一部分网友发帖称,搞不懂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处理,能同时扣除吗?
国发〔2018〕41号文件第二十条明确,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例如,王某在上海市工作,且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平时在上海市租房居住。同时,王某在家乡苏州市拥有一套住房,且尚在商业贷款还贷周期内。那么对于王某而言,要么选择上海市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要么选择苏州市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不得同时扣除。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定额扣除。王某所在的上海市,住房租金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政策规定搞清楚了,王某最后是选择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还是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就比较容易作出选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