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

纳入三类清单,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6        作者:李坤明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6〕487号),明确了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如相关主体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提交申请的时间等。笔者提醒,相关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并对照享受优惠条件,提交必要证明材料。

哪些企业或项目可以纳入清单?

发改高技〔2026〕487号文件所指的清单,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第一部分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

第二类,是国发〔2020〕8号文件第一部分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等政策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等清单。

第三类,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

纳入清单的企业或项目可享哪些优惠?

纳入清单的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三类税收优惠。

第一类是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国发〔2020〕8号文件明确的集成电路等企业不同线宽、不同经营期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如“十免”“五免五减半”“两免三减半”等;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44号公告明确的集成电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120%扣除政策等。

第二类是免征进口关税优惠,如在一定时期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等。

第三类是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如国发〔2020〕8号文件、财关税〔2021〕4号文件等政策明确,在一定时期内,对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新设备,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为方便相关主体准确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改高技〔2026〕487号文件附件1(详见文末二维码1)列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件2(详见文末二维码2)列示了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笔者提醒相关主体,对照附件确认符合条件及标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

应该在哪个时间段提交申请?

发改高技〔2026〕487号文件第二条明确,2025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6年需重新申报。一般来说,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6年4月7日—4月19日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具体网址为: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

特殊情况下,申请列入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清单的企业,除可以在2026年4月7日—4月19日提交申请外,还可选择于2026年9月7日—9月20日提交申请。

根据发改高技〔2026〕487号文件规定,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具体来说,发改高技〔2026〕487号文件附件3(详见文末二维码3)列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如享受国发〔2020〕8号文件第一部分第(八)条相关政策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应提交项目企业对应类别集成电路企业条件材料清单;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开工时间、拟竣工时间、备案时间、项目类型、产品类型、工艺线宽、总规划产能、先进封装测试规划产能、2020年7月27日后申请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时间、进口设备总金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的相关证明材料;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还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

根据发改高技〔2026〕487号文件规定,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后续,相关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

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已享受国发〔2020〕8号文件第一部分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件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以及44号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经营范围内不再包含企业所享税收优惠类型对应的业务等重大变化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省级部门上报文件落款日期为准)。发改高技〔2026〕487号文件附件4(详见文末二维码4)列示了需要报告的“原企业信息”“变更后企业信息”,相关主体须如实填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