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宣传栏,宋朝就有了

2026年04月20日 版次:07        作者:伏杰

宋朝的商品经济比唐朝更为发达、更加活跃,朝廷除征收田赋外,还在商品流通领域征收商税、酒税、盐税等。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年),朝廷专门制定了一部商税规范文件——《商税则例》,并设置了负责征收商税的机构——商税务。为了广泛宣传商税规定,按照朝廷的统一要求,宋朝国境内各地商税务官署门前都设立了公示税收规定的宣传栏。

据《文献通考》记载:“恭惟我艺祖(宋太祖)开基之岁,首定商税则例,自后累朝守为家法。”《宋史·食货志》亦记载:“商税,凡州县皆置(商税)务,关镇亦或有之;大则专置官监临,小则(县)令、(县)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即各个州县都要设置商税务,大的州县专门设税官管理,小的州县则让县令、县佐兼管;商税主要分为对行商运输货物收取的过税和对市场固定摊位商贩收取的住税。

为了将税收规定晓谕商民、推动其遵章纳税,当时全国1830多个商税务都要在官署墙壁上开辟宣传栏,公布日常应税货物名称、税率和偷逃税惩治办法,敦促商民遵章纳税。

此后,商业领域的税收逐渐成为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根据《中国赋税史》记载,宋仁宗庆历年间,商税及酒税、盐税三项收入每年可达4400余万贯,金额首次超过了田赋。“税钱则例,大书牌榜谒务门外”的税收宣传方式,直至明清时期仍在沿用。

《明史·食货志》记载:“明初(商税)务简约,其后增置渐多,行赍居鬻,所过所止各有税。其名物件析榜于官署,按而征之,惟农具、书籍及他不鬻于市者勿算,应征而藏匿者没其半。”明初,朝廷规定了不在市场上出售的物品不征税,以及百姓自用农具、读书人用的书籍等物品免税的政策,而对逃税者要罚没一半的货物。朝廷还要求各地课税(府)司、(县)局,要把税目、税率等公布在官府门前宣传栏内,晓谕商民遵章纳税、监督税吏依率征收。

《清史稿·食货志》也记载:顺治十年(1653年),“令各关刊示定则,设柜收税,不得勒扣火耗、需索陋规”。清朝朝廷在国内水陆要道和商品集散地设关征税,征收关税的税则、税率必须刊刻于木榜或石碑之上,置于征税机关官署门前,公之于众。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现的各类税务告示碑,如浙江省桐乡市发现的明朝“抚按酌定赋役规则”碑、林则徐在江苏泰州滕坝前立的税务告示碑等,都印证了宋代以来各级官府注重税收规定宣传的历史。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税务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