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明确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增值税、消费税退税,进一步优化完善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政策体系,助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
通知明确四类不予退税情形: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二是平潭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涵盖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采购货物;三是内地销往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详见附件清单;四是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企业购进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