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税制是为保护自然环境、规范资源合理开发等而实施的一系列税收政策组合。其以税收为杠杆纠正污染外部性,精准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通过“征税制约污染与减税激励环保”的双向调节机制,推动税制持续“绿化”,让环境友好的理念深入人心。
从1984年设立资源税等专项绿色税种,到排污费改环保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细化环保优惠举措,再到持续推进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深化碳市场改革,我国已形成“专门绿色税种+传统税制绿化+绿色优惠”的多层次绿色税制结构。税收调节精准发力,实现节能减排与发展效益双赢。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2025年6月,绿色税收累计收入2.5万亿元,绿色减税降费1.5万亿元,环保税自开征以来累计减免1110.6亿元。“一增一减”的政策引导下,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模式转型持续推进,能耗水平稳步降低。同时,税务服务持续创新。税务部门通过为企业精准推送环保税减免政策清单等举措,推动相关绿色税制政策落地,释放环保红利,助力企业节能减排,进一步引导产业发展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
与税收手段一样,“碳交易”制度是促进碳减排的重要政策工具。碳交易是一种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机制。政府通过发放许可证的形式给各个企业分配排放的额度,企业之间可以根据市场形成的碳排放权交易价格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从而达到控制碳排放总量、减缓温室效应的目标。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年上线运行,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稳步扩围,目前已将钢铁、水泥等资源密集型、碳排放密集型行业纳入管控范围,政府以市场化手段引导企业减少碳排放、珍爱自然资源。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截至2025年8月底,我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量6.96亿吨,成交额达478.26亿元,碳价较上线开盘首日涨幅达103%。碳价持续上涨的市场预期,有效地反向激励企业主动开展减排行动。
目前,国际上常用的碳减排政策还包括碳税制度,即政府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以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从多国实践来看,碳税具有实施成本低、覆盖面广的特点。
当前我国碳市场管控范围仍有限,单一碳管控模式存在缺陷,未覆盖领域易出现碳排放转移等问题。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国情,应进一步完善绿色税制体系,探索碳税与碳市场协同治理机制,碳市场重点管控电力、钢铁等大型固定碳排放源,碳税可以精准填补中小企业、交通、建筑行业等分散排放监管盲区,二者形成双轮驱动、全域覆盖的治理格局,从而推动实现全域碳管控、守护自然资源。
从多国实践来看,碳税的开征主要有独立开征、融入环保税征收两种实施路径。一种以芬兰、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开征独立碳税。对碳排放构建征管体系,税率普遍实行低起点、渐进上调,并对能源密集型行业给予减免,避免双重负担。另一种以德国、英国、意大利、荷兰等为代表,将碳排放调节融入现有税种,在能源税、生态税、气候变化税等税目中增设碳相关条款,实现碳控排目标。第二种做法的改革成本更低、落地更高效、企业接受度更高。结合我国税制结构、立法周期与征管实际,如果选择独立开征碳税,其程序复杂、推进周期长,而在现有环境保护税法中增设碳税税目,可依托成熟征管基础,大幅降低改革成本、提升征管实效。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参考第二种路径,不单独立法开征碳税,而是在环保税中增设碳税税目。
在具体税制设计中,碳税税率有“渐进式低起步”与“高税率强激励”两种方式。前者考虑企业经营承受能力,例如初期按较低标准征收并逐年稳步上调;后者强调通过提高税率形成减排激励,倒逼企业开展技术升级,更好应对国际碳成本竞争压力。笔者认为,应立足我国国情,渐进式推进碳税的实施。初期计税应“低税率、广覆盖、稳预期”,避免对企业造成短期冲击并引导企业主动减排。中期可根据减排实施成效、经济运行状况来适度上调。这不仅能够与碳市场形成互补,实现全域控碳,还能给企业经营者稳定可预期的转型时间,与国际碳税规则接轨。
同时,应强化数据赋能。深化“税务+环保+能源”跨部门数据共享,推动“碳税+碳市场”征管协同,完善碳排放核算规则,实现碳定价机制效用最大化。完善跨境碳税抵扣机制,积极参与全球碳定价规则制定。发挥税收的激励约束作用,引导全社会共同珍爱自然资源。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