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追溯筛查机制 防范注销企业税收风险

2026年04月28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总会计师 陆大中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企业向股东分配利润后,未依法申报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案件。涉案企业在注销前向股东分配利润,随即通过“即办注销”方式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试图以此方式使股东少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宣城市税务风控人员在对“即办注销”企业开展“回看式”风险排查的过程中,并未局限于仅对企业常规税费种申报数据进行审核,而是拓展视角,对企业注销前经营期内的财务报表数据和经营信息进行了系统分析,在此过程中,捕捉到涉案企业注销前未分配利润大幅下降,但同期企业和股东并无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信息这一异常情况,随后通过开展针对性核查、约谈企业负责人等征管措施,最终查明了涉案企业股东在取得企业未分配利润后,未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确保相关税款未流失。

本案的顺利查办,为税务机关加强“即办注销”企业管理、防止注销企业发生税费款应缴未缴等税收风险提供了启示。

日常工作中,税务机关可建立“即办注销”企业税收风险追溯筛查机制,定期对辖区“即办注销”企业开展“回看式”税收风险分析。风控人员综合征管系统内企业以往财务报表数据、申报信息等,对企业注销前经营期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数据,以及企业未分配利润等权益数据的变动状态实施针对性比对分析,如发现其注销前出现固定资产数额减少、未分配利润大幅降低等情况,但企业同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股东个人所得税等税款申报缴纳数据与之不匹配时,及时采取税收核查等征管措施,核实企业和股东是否存在少申报收入、少缴税款等行为,防止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