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务+法院+管理人”联动协作机制

2026年04月29日 版次:06        作者:周晓红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等政策施行,破产涉税治理制度设计持续完善,国家税费债权和破产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障。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基层在落实政策过程中仍面临一些实操难题,税务作为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请、并由法院进行确认的环节一旦出现纰漏,容易造成税款流失,因此亟需完善税务与法院、管理人协作机制,消除征管堵点,提升破产税费治理效能。

笔者认为,当前破产企业税费征管存在几方面堵点。

一是部分信息脱节,债权申报失准。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通过信息共享等机制,及时获取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信息。这为税务机关获取信息提供了制度遵循,但在落实过程中,信息传递的时效性仍然不足。因信息获取不畅,部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未能及时准确获取破产受理、管理人指定等关键信息,因此未申报债权或者申报存在瑕疵,直到破产管理人申请税务注销时才发现该问题,而此时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造成国家税费损失。

二是个别规则模糊,共益债务难清。公告明确,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规范了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性质,但是与之对应的税费欠缴产生的滞纳金是视同共益债务、普通债权还是不予确认债权,缺乏统一界定标准,实务争议较大。例如某企业申请破产后,由管理人暂时负责经营,这期间房产土地相应税款金额较大,管理人因资金紧张未清偿这部分共益债务,未按期缴纳税款形成的滞纳金难以处理。

三是部门协同不足,治理效能偏低。税务与法院、管理人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管理人依法依规处理复杂涉税事宜存在客观障碍和主观不足,且对管理人履责的硬约束缺位,其违法成本较低。例如某企业破产期间被稽查处以罚款,税务机关依法提交债权分配申请,但是管理人拒不制定新的债权分配方案,导致死欠核销进度受阻。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本地税务机关的探索,笔者认为,应以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为契机,完善破产企业债权分配过程中税务与法院、管理人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推动破产企业税费征管提质增效。

强化协同联动,畅通信息共享。推动法院与税务部门建立自上而下的破产案件信息交换机制,通过建立全国税法信息共享平台,在破产案件受理、管理人指定、债权申报等关键节点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并明确管理人要及时到税务机关报告,避免因信息滞后导致债权申报逾期或影响涉税事项办理。明确跨区域税务协调规则,对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异地财产涉及多个税务机关的情形,确定“统一数据出口、内部实时流转”的协调机制,减轻管理人多头对接的负担,确保税务机关及时、全面掌握破产信息。

完善政策制度,健全保障机制。以税收征管法修订为契机,开展专题调研,推动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相衔接,在税收征管法增设章节明确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申报、确认、清偿、核销及税务注销等事项,从立法层面解决两法部分条款冲突、落实存疑问题。明确涉税债权处理的实体规则,统一税款滞纳金的破产债权性质认定,特别是明确作为共益债务的新生税款未及时清偿而产生的滞纳金性质。

明确职责标准,加强监督管控。参考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法律责任的相关要求,税务与法院应联合制定管理人税务履职指引,明确管理人在债权申报、资产处置、新生税费缴纳、税务注销等环节的法定职责与操作标准,使其有章可循。将税务事项完成情况纳入法院对管理人的个案考核与年度考评体系。对因管理人过错导致税款债权漏报、错报、迟报,造成税款损失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追缴、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措施。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