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

从哪些渠道获取权威涉税信息?

2026年05月08日 版次:08        作者:海海 本报记者 洪悦

近日,以“AI大财务 财智新生态 赋能新出海”为主题的2026年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发展大会在北京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主办,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会员单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单位、百余家企业财税负责人参加会议。随着智能化工具在财税管理中的应用,企业境外投资前从哪些渠道获取权威的涉税信息,成为与会人员探讨的话题之一。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

哪些涉税信息比较重要?

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梁红星告诉记者,部分“走出去”企业在投资项目开展前期,或是由于调研时间相对不足,或是对远期风险忽视,只关注具体业务的调研准备,没有深入了解当地税法相关规定,有可能为后续的投资运营埋下隐患。

梁红星介绍,部分“走出去”企业可能在财税方面有一定了解,但是没有及时更新当地税法修订情况。在设计投资架构的时候,也未能将财税方面的考量纳入整体规划,后期在投资项目落地时,可能会产生涉税处理风险,增加管理成本。对此,建议“走出去”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及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有侧重地了解并及时更新投资目的地的相关财税信息。

结合实务工作经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副处长何振华认为,“走出去”企业可以先整体了解投资目的地的税制概况、税种信息(如所得税、流转税、财产与行为税等),再结合具体业务深入了解相关税费计算方式。同时,“走出去”企业还应深入理解并规范运用双边税收协定,全面熟悉转让定价、股息分配、利润汇回等规则,确保关键业务涉税处理合法、规范。

从征收管理的角度来看,何振华建议“走出去”企业详细了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电子税务系统操作规则等具体要求,并将财税处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整体考量。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投资目的地采用“判例法”作为税务处理的依据,“走出去”企业也需要关注所在行业的法律判例,为后续税务处理提供参考。

从哪些渠道找到有用信息?

目前,我国商务部网站推出《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推出了《中国居民赴某国家(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境外投资专业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税务干部孙一心介绍,《中国居民赴某国家(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境外税收政策研究时搜集,根据对外投资需要进行整理,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为纳税人提供税制介绍,并已注明法律法规更新日期。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首页,点击“专题专栏”,找到“税路通”,其知识产品矩阵不仅有税收指南,还有海外案例、全球税讯等,“走出去”企业可作为参考。

孙一心提示,一般来说,投资目的地税务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会介绍一些常用的税收法规,尤其是与投资进入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自贸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专项税收减免、投资补贴、设备进口免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一些国家(地区)的部分行业协会也会在其官网介绍与本行业有关的专项优惠,“走出去”企业可以结合自身业务,了解优惠申请条件、备案流程、有效期等重要信息。同时,我国部分行业协会、企业商会等组织,通常会整理常见投资目的地财税政策中文译本和实操案例,同样可以作为“走出去”企业的参考材料。此外,部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也会发布一些境外涉税资讯。

在搜集、研究投资地涉税信息的过程中,企业难免遇到语言翻译障碍。何振华认为,“走出去”企业可以利用专业翻译工具或术语库,建立跨境财税术语对照表(如常设机构、预提税、转让定价、受益所有人等),提升翻译精准度。针对投资目的地的主要税法、征管条例、优惠政策等重点内容,应留存原文及译文双版本,归档备查并持续做好更新。此外,“走出去”企业还可建立内部会审机制,组建财务、税务、法务、翻译人员联合工作组,对关键条款交叉审核,避免单人翻译理解偏差,防范合规风险。

如何用好境外涉税信息?

“涉税政策是否为最新的,企业要注意分辨。”在数智财税赋能企业出海专题分论坛上,一位来自会计师事务所的嘉宾分享了自己的一个经历:在服务某客户时,她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找到的关于某国的税收政策介绍,还是自己几年前撰写的。试想,如果“走出去”企业不对此进行分辨就直接适用,有可能出现信息误判。

专业信息的调研,并非一件可以一劳永逸的工作,需要不断更新完善。孙一心举例说,巴西税收管理层级较多,联邦、州、市三级政府分别设有税务机关,各自按宪法规定征收本级政府的税收。联邦税务系统又划分多个管理层级,在特区、大区、州、市等层面负责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巴西税收法规体系庞杂,相关规定变动频繁。因此,“走出去”企业应密切关注与自身经营活动相关的法规更新,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等具体问题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尽早防范化解税务风险。

梁红星提示,像国际工程总承包+融资(EPC+F)项目管理、共享经济、网络经济等新兴行业或者新兴业务,部分投资目的地可能暂时没有适配这些新行业、新业务的税收法规。此时,“走出去”企业可以参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UN协定范本),结合国际会计准则、行业准则和规范的最新要求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还可以参考国际上已有的税务案例,与投资目的地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的专业沟通。

梁红星建议,“走出去”企业如果对特别纳税调整结果存在不同意见,可以申请启动特别纳税调整下的相互协商程序。为降低未来业务发展可能带来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符合条件的“走出去”企业还可以联系当地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增强税务处理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