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务“最终约谈”:嵌入行政执法的“减阻”设计

2026年05月13日 版次:08        作者:凌涤

“最终约谈”制度通过法定的规范程序、平衡的权利义务配置与严密的权益保障体系,将征纳双方可能存在的潜在对抗,提前转化为受法律约束的理性对话。

德国税务法律体系中的“最终约谈”制度作为一种法定的、前置性的沟通程序,旨在化解征纳双方在税务审计后的认知分歧,从源头减少后续的法律争议,保障税务行政行为的平稳高效。1977年,德国税收通则确立了税务审计后“最终约谈”的法律地位。这是二战后德国行政程序法治化浪潮向税收领域延伸的重要成果,其核心精神在于将“听证权”这一宪法性程序保障具体化为税收征管中的可操作规范。

以法定约谈作为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

德国税收通则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就外部审计的结果与纳税人进行讨论,给予其就相关事实发表意见的机会。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这一约谈程序是刚性且固定的。

该制度要求在最终约谈中,税务机关尤其应与纳税人讨论有争议的事实、审计认定事项的法律评判及其税收影响。应纳税人请求,税务机关还须向其发送审计报告。这一模式重新定义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传统观念中,行政执法往往被视为由行政机关单向主导的权力行使过程,侧重于内部审定,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更多体现在事后的行政复议或司法诉讼阶段。而德国通过立法将约谈刚性前置,为纳税人提供了一个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就参与评判其合法性的正式沟通机会,从而提前修正因信息不对称等可能造成的错误决定。

这种制度安排实质上改变了行政权力单向运行的逻辑,将程序性的对话机制嵌入行政决定形成过程的核心环节,使纳税人从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有效消解潜在的对抗因素,提升了整体行政公平性与效率。

职权调查与协力义务的平衡

德国税法规定,税务机关须依据法律独立开展事实核查、疑点质询与全面取证,履行法定调查职责。并在此过程中遵守均衡性、合法性和公平性原则,主动澄清疑点,综合考虑所有情况,而非被动等纳税人提供材料。

同时,考虑到纳税人往往是自身税收事实最清晰的知情者,法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协力义务,即须如实说明涉税情况、完整提交账簿凭证与经营资料,并配合事实核实。德国联邦财政法院的判例对此作了补充:若纳税人拒绝配合约谈,税务机关仅可行使税收核定权,但不得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加重征税的决定。这种权力与责任的交叉制衡,既防止了税务机关在约谈中可能出现的权力扩张,也避免了纳税人消极对抗调查。

这种协商式执法的特质还体现在,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对纳税人未来商业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税务机关在审计后应根据其申请,就未来如何处理已审计事实作出有约束力的承诺。这种旨在保障商业前景确定性的制度安排,有效增进了纳税人参与并配合约谈的积极性。对于跨国企业和上市公司而言,税收处理的可预期性直接影响投资决策与财务规划,这一承诺机制因此成为税企良性互动的重要制度纽带。

对约谈程序中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德国税法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贯穿整个约谈过程,其制度设计体现了大陆法系概念严谨与逻辑闭环的传统。

保障意见发表权。在最终约谈中,纳税人有权查阅审计报告草案并发表意见。口头约谈必须制作笔录,载明内容、参与人、时间,纳税人有权签字确认。约谈结束后,纳税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补充意见。约谈中若需询问第三方(如客户、供应商),原则上须经纳税人同意。

程序违法的后果明确且可诉。约谈必须提前书面通知,载明时间、地点、事由,以保障当事人充分的准备时间。通过违反保密程序获取的约谈陈述或记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如果税务机关未能依法进行“最终约谈”,纳税人可据此成功地对后续的税收评估或行政决定提出法律质疑。

尊重当事人对约谈方式的选择。纳税人有正当理由时,有权申请延期约谈,税务机关应当准许。在任何约谈中,纳税人均有权由税务师、律师或代理人全程陪同并代理陈述。经纳税人同意,最终约谈可采用电话或电子方式进行。约谈过程可依法录音录像,但未经纳税人同意的录制行为不被允许。在简易案件中,纳税人也可选择放弃参加“最终约谈”。

“最终约谈”制度通过法定的规范程序、平衡的权利义务配置与严密的权益保障体系,将征纳双方可能存在的潜在对抗,提前转化为受法律约束的理性对话。这套“减阻”机制,不仅提升了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可接受度,也长期、稳定地培育了纳税人的主动遵从意识,有效降低了行政复议与司法诉讼的成本。

德国税务约谈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也面临若干挑战。一方面是约谈效率与程序成本的平衡,在涉税事实复杂、卷宗材料繁多的案件中,最终约谈可能耗时较长,甚至需要多轮进行,税务机关的调查资源与纳税人的配合成本均不可忽视。部分学者指出,过于刚性的约谈程序在简易案件中有流于形式的倾向,而纳税人放弃约谈的比例在实务中并不低。此外,目前学界对于纳税人协力义务的边界仍有争议。虽然德国联邦财政法院确立了不得无事实依据加重征税的底线,但在纳税人部分配合、选择性提供材料的灰色地带,如何准确判断协力义务是否已履行完毕,仍是实务中的棘手问题。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庄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