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ITs设立阶段

需综合考虑多个税种处理

2026年05月15日 版次:06        作者:刘颖 梁富山 王顺

“十五五”规划纲要指出,积极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推荐发行。REITs作为盘活存量资产、服务实体经济、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自2020年试点以来成效显著。截至2026年4月底,81只公募REITs上市标的总市值超2000亿元。一般来说,REITs的推荐发行包括项目储备、申报推荐、审核注册、设立及上市运营等过程。其中,在REITs设立阶段,相关主体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涉税事项呢?

案例基本情况

A公司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从事产业园区运营业务。为盘活旗下一处核心产业园区资产,实现轻资产运营转型,2025年5月,A公司决定发起设立公募REITs,流程如下:

第一步:A公司先设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项目公司),专门承接该产业园区资产,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

第二步:A公司以上述产业园区资产(账面价值8亿元,市场公允价值15亿元)向B公司增资,并同步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全部债权(账面价值2亿元)、负债(账面价值2亿元)及运营该园区的全部员工,同时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一致。交易目的是为REITs搭建底层资产架构,使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第三步:A公司完成增资后,将其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公募REITs专项计划,股权转让价格按B公司评估价格确定(其中核心资产为上述产业园区,股权转让总价款16亿元);同时,A公司按照REITs战略配售要求,自持首次发售份额总量的30%,其中20%份额的锁定期为60个月,10%份额的锁定期为36个月。

第四步:2026年3月,该REITs完成募集设立,基金合同、托管合同均按规定办理备案,后续进入运营阶段。

企业所得税处理

REITs设立阶段的涉税政策主要围绕增资、股权转让等交易展开,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增值税不征税等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A公司向B公司增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增值的部分暂不确认所得。同时,B公司取得该产业园区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资产原计税基础确定;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以资产原计税基础确定。

同时,3号公告第二条明确,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转让B公司100%股权的合同约定取得转让价款16亿元,股权计税基础为8亿元,股权转让所得8亿元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考虑其他合理税费),递延至公募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应先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亿元(8×25%)。A公司自持的30%REITs份额对应股权转让所得中的2.4亿元(8×30%),涉及的企业所得税0.6亿元(2.4×25%)可递延至A公司处置份额时缴纳。

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等政策规定,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资产+债权+负债+员工”资产包一并转让等条件下,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须就资产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同时,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将标的资产以及有关债权、负债和员工一并整体转让至B公司,符合13号公告规定的资产重组条件,A公司这笔转让交易不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REITs专项计划转让B公司的100%股权,属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必须同步伴随相关债权、负债及员工一并转让,否则无法适用13号公告,需按销售不动产正常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其他税种处理

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外,REITs的设立阶段,还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公告)第四条明确,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第五条明确,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A公司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100%控股的B公司划转产业园区不动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可以适用51号公告明确的改制重组框架下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的情形,因此该增资环节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纳税人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并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在契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六条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为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A公司以不动产向B公司增资,可视同划转,符合免税规定;B公司作为资产承受方,免征契税。若不适用该优惠,相关主体需按资产评估价值,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税率缴纳契税。

笔者提醒,为顺利享受土地增值税、契税优惠,原始权益人主体类型须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且股权控制比例须为100%。

在印花税方面,根据印花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规定,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股权转让书据(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按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税,交易双方均为纳税义务人;营业账簿,按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计税;基金设立环节的基金合同、托管合同等,尚未列入应税合同范围。本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因资产所有权仍被A公司控制,免征印花税。B公司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按0.025%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A公司与REITs专项计划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0.05%的税率,分别缴纳印花税80万元(160000×0.05%)。

此外,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需要留存相关资料,如企业所得税方面,留存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批复文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和变更信息、股权结构表;资产划转协议、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权属变更证明及相关会计处理凭证;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评估增值计算明细,REITs募资完成证明、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凭证,战略配售份额自持证明及递延纳税台账记录等。此外,增值税方面还需留存资产包清单和明细、转移证明(如员工劳动关系转移协议、社保/公积金转移证明)、进项税额抵扣台账等。以上相关资料,建议按规定留存至少10年,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商学院、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徐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