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主导的“双支柱”国际税改中,以支柱一金额A规则为内容的国际数字税改革进展迟缓,而联合国主导的以跨境劳务为突破口的国际数字税改革“异军突起”。联合国税收专家委员会通过对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第12条进行革命性修改,在原有对跨境技术、管理、咨询服务征收预提税的12A条款的基础上,设置了专门对跨境网上自动化数字服务征税的12B条款和对跨境保险支付征税的12C方案,特别是在12A条款的基础上设置12AA条款,进一步扩大线下跨境劳务征税范围。此外,联合国国际税收合作框架公约议定书一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公约,在涵盖12AA、12B、12C条款相关跨境劳务的基础上,还将网上需人工参与的专业化服务纳入其中,形成了除跨境货物外,对跨境劳务线上与线下、自动化服务与专业化服务的全覆盖。
随着我国对外投资的迅猛增长,正在由货物出口大国向服务出口大国迈进。我国在参与联合国税改的过程中,应充分考量发展中国家合理诉求,维护我国核心利益,推动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包容性框架与联合国的对话和交流,促进经合组织支柱一金额A规则与联合国跨境劳务方案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