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经济体税制已具备等效最低税制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二十国集团(G20)包容性框架(IF)于2026年推出全球最低税并行方案,设立并行安全港机制。该机制明确,最终母公司设在经认定合格辖区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可豁免适用全球最低税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
IF就并行安全港制定了严苛的合格辖区认定标准:一是具备合格国内税制。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含地方税)不低于20%;已实施税率不低于15%的国内最低税或替代性企业最低税制;不存在致使境内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5%的实质性风险。二是具备合格全球税制。对居民企业全球所得实行全面征税,对境外分支机构、受控外国公司(CFC)全部所得实行当期课税;建立健全反避税与税收抵免约束机制;不存在致使境外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5%的实质性风险。
经评估,美国成为全球首个符合并行安全港适用条件的辖区,其跨国企业集团可豁免全球最低税规则下的补足税义务。
为适应全球最低税和并行安全港规则对中国带来的影响,建议:一是持续跟踪并行安全港扩围、全球最低税规则实施、各国合格国内最低税细化等进展,准确研判对中国“走出去”企业影响,做好政策储备与应对预案。二是优化企业所得税制度,健全境外所得税收管理,优化CFC规则、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管理,构建与中国经济相匹配、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跨境税收管理体系。三是主动参与OECD/G20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包容、平衡的国际税收新秩序,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企业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