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第三方组货模式税收监管

2026年05月20日 版次:06        作者:汪虎生

近年来,依托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开展小商品出口,愈发受到行业和政策层面的关注与重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二条规定,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同时,该公告第三条规定,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实践中,一些市场经营户和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下统称“商户”)突破专业市场集聚区范围,借助第三方组货模式,无限扩大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范围。第三方组货模式主要是指在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外,由第三方组货主体接受专业市场集聚区内多个商户委托,对零散出口的货物进行集中收购、拼箱整合、统一报关、协助通关的组织化运营模式。不同于一般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商户在委托货代报关出口后,按现行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该模式下第三方组货主体组织相关货物后,以自己的名义报关出口,无法提供上游商户及货物来源信息,却适用本应由上游商户适用的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这不仅背离了该政策出台的初衷,还扰乱了全国统一的外贸市场秩序,更破坏了法治公平的出口退税环境。

为推动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联合制发《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2﹞479号),明确“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原则。从实际情况来看,第三方组货模式给出口税收监管和政策适用带来的风险和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前端无票采购使得票流监管手段缺失。不少第三方组货主体以及上游商户选择无票或不规范凭证采购,导致交易凭证缺失、财务核算不健全,税务部门难以从源头上开展合规管理,后续出口业务真实性核查无据可循,致使无票免征增值税政策被违规滥用。二是中端组货出口造成业务监管链条断裂。第三方组货主体利用自身强大的集货能力,突破专业市场集聚区范围从集聚区外乃至全国组货,甚至有个别组货主体将不符合市场采购贸易的货物进行组货出口,并借机从事“买单出口”等违规行为,给税务部门全链条精准监管带来诸多难题。三是后端权责不清引发信息监管流程受阻。商户、第三方组货主体、报关企业等多方主体在出口申报、免税管理、资料留存等环节责任划分不清,税务、商务、海关、外汇等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不足,出口退税、通关监管、外汇结算等环节衔接不畅,税务部门出口退税监管缺乏必要手段,相关涉税风险难以及时有效防范化解。

笔者建议,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健全第三方组货模式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税收监管机制,优化相关政策适用。一是探索专用进项凭证管理。针对市场采购贸易商品小、品种杂、批次多等特点,探索试行市场采购贸易专用进项凭证,补足源头采购环节凭证不规范的情况。制定第三方组货主体索取合规交易凭证规则,实施“市场采购贸易”票面标注管理,并将采购合同、附列清单、交易流水等纳入合法有效的凭证体系,明确将其作为备案单证管理的要求,实现交易可追溯、货值可核验、监管有抓手、政策可匹配,为后续出口业务增值税征免税以及所得税征收管理提供确切依据。二是强化出口业务全链条监管。尽快从政策上确立第三方组货主体的合法地位,并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辅导第三方组货主体与商户之间及时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引导第三方组货主体规范行为边界,尤其是将组货范围严格限定在专业市场集聚区内。加强出口商品的清单化管理,做好与采购环节附列清单所列货品、货值与商家对应关系的关联比对,加强业务真实性核查和单证一致性审核,实现出口退税相关风险早发现、早处置,防止第三方组货主体在报关出口时混淆适用市场采购贸易和其他贸易监管方式,便于后续准确适用出口退(免)税、免税、征税相关政策。三是建立涉税信息溯源管理机制。制发全国统一的市场采购贸易管理规范,厘清商户、第三方组货主体、报关企业等各方责任,区分不同环节明晰各方数据填报、出口申报、免税备案、资料留存等权利和义务。依托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全流程信息录入和溯源管理,打通税收征管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以及海关监管系统相关功能模块的数据接口,实现货品采购、组货拼箱、报关出口、外汇收付、免税申报等数据自动归集和校验,及时堵塞出口退税管理漏洞。深化税务、商务、海关、外汇等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健全信息互通、风险共判、结果互认机制,联合开展执法监管、及时预警、实时阻断,严厉打击“买单出口”、低值高报、虚假出口等违法违规行为,力促出口退税监管有效性和政策适用准确性“双提升”。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