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6日,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秘书长向会议提交了《致G20财长和央行行长的秘书长税务报告》,其中全球最低税的实施进展仍是与会各国财长关注的焦点议题。就在会议结束次日,巴西政府正式向OECD提交了全球最低税并行豁免申请,此举引发了国际税收界的关注。
并行一揽子文件出台:实施两项安全港规则
2026年1月5日,OECD/G20包容性框架147个成员经过数月谈判,就全球最低税“并行一揽子文件”达成共识。这项成果的目标是在平衡各成员国关切的同时,通过简化措施和针对性安排来保护全球最低税的核心政策目标。
并行一揽子文件包含多项关键内容:一是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规则(ETR SH),简化递延所得税的计算,减轻跨国企业税务合规负担;二是将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政策延长一年至2027年12月31日;三是引入基于实质的税收激励安全港(SBTI),允许纳税人将特定合格税收优惠计入有效税额。此外,文件重申了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的优先性原则,确保各税收管辖区,尤其是发展中经济体,对其境内产生的低税利润享有首要征税权。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为消弭成员间的政策分歧,并行一揽子文件设计了并行机制,其中包括并行机制安全港(SbS)和最终母公司安全港(UPE)两项规则。其主要逻辑是:若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母公司设立于已实施两项安全港规则的税收管辖区,则该集团位于其他辖区的成员实体,在适用收入纳入规则(IIR)与低税支付规则(UTPR)计算补足税义务时,应纳补足税额将被归零。根据OECD相关指引,获得资格需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包括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低于20%、已实施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制度且公司替代性最低税税率不低于15%等。此举实质上确立了特定辖区内的征税权优先地位。
目前,美国凭借《通胀削减法案》项下的公司替代性最低税(CAMT)等制度设计,成为OECD明确列示的唯一合格并行制度辖区(即同时满足SBS安全港与UPE安全港适用要求的辖区)。
巴西提出并行豁免申请:拟将税收激励安全港纳入立法
2026年4月17日,G20财长会议结束次日,巴西政府正式向OECD提交了并行豁免申请,希望成为全球第二个并行安全港辖区,也是第一个提出此类申请的发展中大国。这一举动标志着新兴经济体开始在全球税收治理中争取更大话语权。
巴西的税制基础为其申请提供了支撑。2024年12月27日,巴西国会颁布法律,设立税率为15%的“社会净利润附加贡献税”,以符合包容性框架对QDMTT的税制要求。该法律于2025年1月1日正式生效,适用于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巴西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达34%,远高于并行安全港20%的税率下限。在全球征税方面,巴西实行普遍征税制度,通过“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对海外收益征税,并拥有较为完善的转让定价管理制度。因此,巴西认为自身符合两项安全港辖区资格的要求。
2026年4月22日,巴西联邦税务局进一步启动了关于QDMTT法规修订的公众咨询,拟将并行一揽子文件中的基于实质的税收激励安全港纳入国内立法,显示了巴西持续向OECD标准靠拢的积极姿态。
并行豁免“扩围”压力与潜在影响
OECD在列示美国获得豁免的同时,反复强调全球最低税是“根本性规则”,并行机制只是“有限例外”,不希望豁免成为普遍现象。但并行一揽子文件规定,其他国家也可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提出申请。巴西对并行机制的申请说明“扩围”压力正在加剧。
若越来越多的国家获得豁免,全球最低税将面临实质性失效的风险。IIR和UTPR的核心逻辑是对来源国的低税利润进行跨境征收补足税,但如果主要经济体都获得豁免,这两项规则将无处施展。这可能引发新一轮的“豁免竞赛”,各国为保护本国跨国企业竞争力而争相申请豁免,支柱二的作用将被不断“稀释”。
OECD如今陷入两难:批准巴西,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印度、印度尼西亚、南非等国或跟进,并行豁免或从“有限例外”演变为“普遍选项”。拒绝巴西,则面临“双重标准”的强烈质疑——巴西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远高于美国,已建立QDMTT制度,如仅因时间节点等原因遭拒,理由难以成立。
OECD的困境在于,并行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争取美国对“双支柱”税改的支持而做出的妥协。这一妥协在当时或许是必要的,但其外溢效应显然被低估了。从长远来看,OECD面临几种不同选择:严格限制豁免标准但承受政治压力;放宽标准缓解压力但削弱规则有效性;重新设计并行方案建立更公平可操作的标准,但这需要重启艰难的多边谈判。在全球最低税从规则制定走向全面实施的重要阶段,如何在政治博弈与规则统一性之间找到平衡,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全球最低税的未来走向。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