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澳大利亚税务局正式开放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包容性框架支柱二全球最低税信息申报通道,标志着支柱二在澳大利亚已进入实操阶段。
据了解,作为跨境投资活跃、企业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比重较高的经济体,澳大利亚近年来持续推进税制改革,强化涉税信息监管,升级征管执法效能,深化国际税收协作,逐步构建起全链条、数字化、协同化的跨境税源监管体系,有效维护了税收公平与国家财政安全。
征管规则全面收紧,堵塞避税的制度漏洞
在经济全球化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背景下,跨国企业利用跨境架构、离岸安排及数字通道等手段隐匿转移利润、侵蚀税基的行为日趋隐蔽。
2024年12月10日,澳大利亚与支柱二相关的3项立法正式生效,包括《2024年税收(跨国—全球和国内最低税)法案》《2024年税收(跨国—全球和国内最低税)征收法案》及《2024年财政部法律修订案(跨国—全球和国内最低税)(相关)法案》。根据上述法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澳大利亚正式实施收入纳入规则(IIR)与国内最低税(DMT);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低税支付规则(UTPR)。上述规则覆盖全球年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的大型跨国企业,对实际税率低于15%的低税辖区利润征收补足税。2026年,新增全球信息申报表、外国通知表等4项申报义务,形成标准化征管口径,从制度上遏制利润向低税辖区转移。2026年5月5日,澳大利亚税务局正式开放支柱二全球最低税信息申报通道,标志着支柱二已进入实操阶段。
在转让定价方面,澳大利亚严格执行独立交易原则。2024年11月29日出台的《国别税务信息公开披露法案》,强化了同期资料三层文档(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国别报告)管理,要求年收入超过10亿澳大利亚元(1澳大利亚元约合4.8395元人民币)且在澳大利亚收入超过1000万澳大利亚元的跨国企业提交国别报告,并上传至国家开放数据中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该法案细化了无形资产、集团劳务、关联融资等交易的审核标准,对不符合经济实质的关联支付不予税前扣除。
在反避税方面,澳大利亚建立起多元化的反避税制度体系。2011年,澳大利亚推出可报告税务情况申报表(RTP申报表),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配套附表。特定大型企业须根据该表要求披露可能对企业税基侵蚀构成风险的税务安排,通常涉及避税、利润转移等事项。瞒报、错报或逾期提交将受到处罚,最高罚款可达52.5万澳大利亚元。2016年1月1日生效的《跨国公司反避税法》,旨在应对跨国企业利用跨境架构规避在澳大利亚纳税义务的行为。若企业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利用合伙企业等方式刻意规避纳税,澳大利亚税务局可视同该企业在澳大利亚存在应税实体并予以征税。
澳大利亚还全面收紧了非居民离岸资产持有与收益分配规则。2024年,从严适用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对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离岸公司,将其被动收入(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归属于境内控制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即使未分配也需纳税,从而遏制将利润长期滞留离岸低税辖区的行为。同时,依托受益所有人登记册与跨境信息交换,对离岸壳公司、代持架构、多层嵌套实体实施穿透监管,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纳税义务。2025年,修订外国居民资本利得税预扣制度:自2025年1月1日起,预提税税率按合同价从12.5%提高至15%,适用于所有相关房产交易;取消75万澳大利亚元的起征门槛,所有房产交易无论售价高低均需缴纳预提税,不再享受豁免;所有非居民转让澳大利亚境内不动产均须提供清税证明,防止跨境资产处置导致税源流失。
信息管控多维发力,实现监管全域覆盖
澳大利亚以金融信息、数字资产为重点,搭建全方位涉税信息监管网络,消除监管盲区。
在跨境金融信息监管方面,澳大利亚已全面执行共同申报准则(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每年交换数百万条账户数据,覆盖存款、托管、投资、保险等全品类金融资产。从2025年起,澳大利亚升级共同申报准则标准,将电子货币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将涉税不实信息追溯时效延长至6年,压实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与报送义务,澳大利亚每年向共同申报准则参与国交换大量账户数据。
在数字资产监管方面,2024年7月,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58个国家和地区公开宣布,将在2027年之前启动基于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的加密资产信息交换,实现数字资产领域的监管协同。据了解,加密资产报告框架由经合组织于2022年推出,旨在将加密资产纳入与传统金融资产同等严格的监管体系。2026年4月1日,澳大利亚通过《2025年公司修正案(数字资产框架)法案》,首次建立全面的数字资产监管框架。该法案将数字资产平台和代币化托管服务认定为金融产品,要求处理客户代币的运营方取得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并遵守资产保护及信息披露要求。
征管执法提档升级,加力查处跨国避税
澳大利亚以专业化团队和数据化手段推动监管规则落地见效,加大对跨国避税的查处力度。
2016年,澳大利亚参议院多次开展问询,推出一揽子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改革措施,并责成澳大利亚税务局成立专门的反避税工作组。2024年7月1日,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建立反避税专项资金,在4年内拨款1.87亿澳元,支持澳大利亚税务局持续提升预防和应对风险的能力。自工作组成立以来,通过对在澳大利亚的跨国企业集团、大型上市公司和私营企业开展持续、有力的执法行动,税务部门累计查补税款达346亿澳元。2024年底数据显示,在对澳大利亚大型企业开展税务强化监管与反避税执法而实现的税收增量中,反避税工作组通过转让定价调查、离岸架构穿透、跨境利润调整等执法行动贡献了超过60%的份额。
澳大利亚还参与多边税收规则制定。在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G20)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下,澳大利亚不仅是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的坚定推动者,还较早地将相关规则转化为国内立法。同时,澳大利亚还与主要投资贸易伙伴持续修订和签署双边税收协定,截至2025年底,已与45国签署双边税收协定,澳大利亚在协定中融入反滥用条款和主要目的测试条款,防止协定被用于择协避税(指跨国企业利用在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设立架构的便利,比较不同税收协定之间的差异,并选择最为有利的协定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实现避税)。针对跨境并购、集团重组、无形资产转移等高频避税场景,澳大利亚还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主要投资来源国建立了双边稽查协作机制,同步开展风险扫描与案件联查,大幅提升复杂避税案件查办效率。通过多边规则与双边执法协同,澳大利亚将国内监管优势转化为全球治理效能,为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可靠、可持续的外部条件与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