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系统推行的税务法治指导员制度,是将专业化法治力量嵌入基层税收工作,使法治指导贯穿于基层税务机关普法、执法、监督、救济各个环节的创新探索和有益实践。
以“全过程法治”跟进基层税收执法需要
从制度运行方式看,税务法治指导员未被定位为事后纠错或单一执法岗位,而是通过制度设计,将法治要求前置并嵌入基层税收工作的关键节点,形成贯穿事前、事中与事后的规范执法和法治引导机制。
在普法环节,法治指导员通过入户辅导、“开业第一课”等方式,将税收法律法规转化为好理解、利遵循的行为指引,引导纳税人在经营决策和申报阶段识别并防范风险;在执法环节,法治指导员参与指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和行政执法文书审核工作,推动基层税务执法从关注“是否处罚”转向重视程序规范和充分说理;在争议处理环节,通过提前介入涉税纠纷并协同相关部门处理社保费、破产清算等复杂涉税费事项,将矛盾化解于行政和司法救济之前。
这种运行方式可以有针对性地回应基层税务执法中的现实问题。比如,一方面,税收法律法规涉及内容多,纳税人往往难以全面掌握;另一方面,一些基层税务执法岗位的法治支持存在不足,纠错容易滞后。税务法治指导员制度为解决有关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路径。
以有温度的执法更好落实依法行政原则
有关实践表明,有温度的执法并非以宽代法,而是通过税务法治指导员的制度化介入,将比例原则、正当程序与信赖保护等要求落实到基层执法实践之中。
无论是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适用“首违不罚”,还是通过说理式文书明确不予处罚的事实与规范依据,抑或在新旧裁量基准衔接中依法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均体现出对行政处罚法基本精神的准确把握。
这类处理方式并未削弱税法的规范效力,而是通过规范、可解释的执法过程,增强了执法决定的可接受性。从法治视角看,柔性执法实质是在法定边界内行使裁量权。税务法治指导员制度正是通过专业把关,防止柔性执法异化为随意执法,使宽严取舍始终受制于基本法理与程序约束。
以制度化的专业支持提升基层执法精确度
税务法治指导员制度的意义,还在于为基层税务执法提供了一支专业稳定的法治支持力量,有助于避免依赖个体经验或通过临时协调解决执法中遇到的问题。
从实践情况看,通过对执法主体资格、法律依据和裁量适用的系统审核,法治指导员有效降低了基层税务执法人员存在的“同案不同罚”“经验替代规范”等风险。同时,结合“智慧行”等数字化项目,将裁量基准适用、执法文书生成与风险评估纳入统一平台运行,使税务执法判断不再主要依赖个人经验,而是受到制度和技术的双重约束。从实践情况看,这种制度规则和技术工具并举的支撑结构,不仅有助于提升基层执法结果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也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可依循的工作框架,从源头上减少了执法争议的产生。
税务法治指导员制度并非对既有执法环节的简单补充,而是通过制度化、专业化的法治支持,推动基层税务执法由经验主导向规则主导转变。这一立足基层、强调程序约束和风险前置的制度实践,为提升税收执法质量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