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涉农企业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力促进了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在实践中,笔者发现一些涉农企业存在误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行为,从而引发涉税风险,建议基层税务机关加强涉农企业的税收合规管理,更好地发挥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
当前涉农企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风险
涉农企业主要指直接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的生产型和加工型企业,包括“公司+农户”模式的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庄)等。这些企业存在的涉税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财务核算不够规范。目前,大多数涉农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专业的财务人员或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例如,有的企业聘请外部代账会计记账,专业能力不足,对农产品征、免税政策不够了解,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分开核算;有的家庭农场记收付式“流水账”,财务核算不规范、账簿凭证不完整、收支记录不及时,甚至有的经营收入不入账,难以准确反映和核算企业的收入和成本,导致填报的税务基础信息和纳税申报数据失真。
二是税收政策理解出现偏差,征免界限划分不清。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可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其中,增值税法规定的自产农产品,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有的涉农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出现偏差,混淆“初加工”与“深加工”、“自产”与“外购”、“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概念,片面地认为只要是自销的农产品均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错误地将经过深加工的农产品以及外购的农产品作为自产的初级农产品申报享受免税优惠。例如,有的茶叶合作社将自产毛茶加工成每斤售价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的精制茶出售,仍按毛茶申报免税;有的涉农企业在从事种植或养殖的同时,提供餐饮、垂钓、棋牌及娱乐等应税服务,将应税收入不入账或将应税收入计入免税项目,造成企业超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三是税务合规意识较弱,虚开发票时有发生。部分农民合作社在实际经营中,存在利用自身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配合下游企业虚开发票的情况。例如,某农民合作社,在从事粮食种植的同时,对产生的秸秆进行回收加工成颗粒状生物质块,享受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优惠。但该合作社根据下游客户的要求,一年内为下游企业虚开生物质销售发票金额近千万元,远远超过其实际产能。该合作社不仅自身骗取了当地政府给予的秸秆回收利用补贴和国家的税收优惠,而且还为下游企业增加进项抵扣和生产成本提供了虚假依据,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进一步加强涉农企业税务合规管理的建议
笔者认为,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农企业的税务合规管理,确保涉农企业税费优惠政策精准落地。
一是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引导涉农企业增强合规意识。从当前涉农企业中发生的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来看,有一部分涉农企业是对税收政策不了解、税务合规意识较弱造成的。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涉农企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例如,编印发放涉农企业及农产品税收政策宣传手册,利用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将税务合规要求转化为“以案说法、通俗易懂”的实操指南,及时向涉农企业精准推送农产品税收政策解读、风险提示和办税指南等信息,扩大政策宣传的覆盖面。同时,结合涉农企业经营规模和行业特点,分类分级开展税收知识培训,提高政策辅导的精准度,进一步增强涉农企业的税务合规意识。
二是帮助涉农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促进纳税遵从。县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当前农村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快速发展的势头,组建涉农企业专业管理团队,结合涉农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深入田间地头和车间厂区,常态化开展“政策找人、服务上门”走访活动,实行个性化服务、规范化指导,帮助涉农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账簿,规范财务核算,划清征免界限,准确办理税费申报,降低涉税风险。同时,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企业,要加强发票使用管理,帮助其建立完备的产、购、销管理台账,做到购销合同、收付款项、货物流通、发票开具“四流一致”,从而规范农产品购、销发票的使用范围和开具内容,促进涉农企业税法遵从度不断提升。
三是强化智能化防控,提升监管效能。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涉农专业管理团队的专业培训,使税务干部熟练掌握涉农行业的税收政策,熟悉了解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全产业链的运作,不断提升税务干部的专业化管理能力。同时,要深化涉农企业“以数治税”的应用,完善涉农企业税费基础信息,整合涉农企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数据资源,建立涉农企业风险指标模型并嵌入税收征管系统,推进涉农企业税费信息“一户式”智能归集和自动分析管理,构建起全面覆盖涉农企业的智能化防控监督体系,实现涉农企业涉税风险常态化扫描、智能化分析和精准化推送,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