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优化欠税公告制度的几点建议

2026年05月27日 版次:08        作者:黄伟波

欠税公告作为一种政府公示行为,是欠税管理过程中重要的程序性规定。税务机关开展欠税公告,应当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既要规范落实行政执法要求,也要充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欠税公告的法律规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是规定税收优先权的具体条款,第三款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该条文确立了欠税公告的法律地位,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是欠税公告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优先权的重要影响因素。欠税公告的发布时间是判断税收优先权能否成立的重要标准,这一点在多个司法判例中已得到验证。如福建某税务局诉某甲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一案,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以税务机关首次发布纳税人欠缴税款公告之日作为认定税收优先权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日期,较为公平且符合法理。”二是税务机关公告的是纳税人所有欠缴税款的情况。三是税务机关应该定期发布欠税公告。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2005年1月1日,《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实施。2026年3月1日实施的《欠税公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公告发布渠道作出重要修订,明确要求公告机关应当按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同时要求各省级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服务。

欠税公告制度仍有完善的空间

相比《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新的《办法》优化了很多制度,包括立法目的明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公告前推送纳税人确认及异议处理流程、明确“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应当公告、将公告频次统一为按月公告等。

在实务中,笔者发现欠税公告制度存在部分实体性及程序性问题,包括欠税公告制度没有考虑金额大小、欠税公告内容不够完整、欠税确认及异议程序不够完善、欠税提醒及清缴机制有待创新等,建议进一步优化。

对优化欠税公告制度的建议

建立差异化欠税公告制度。欠税公告制度本身带有惩戒性,是一种“名誉罚”,直接影响欠税公告对象的社会信用,进而在政府采购招标、银行信贷、资格认定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但目前,欠税公告制度对不同欠税金额一视同仁,并没有体现区分度。基于行政法比例原则,惩罚性措施应与危害程度相当,建议对金额较小的欠税(如参照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1000元),经公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不公告。

完善欠税公告内容。考虑到个人产生欠税,有可能无法确定欠税收入的产生地,建议对于个人欠税,增加公告“欠税产生地点”,既有利于协助欠税个人核实情况,也有利于后续加强欠税管理。同时,建议匹配税务信息系统数据,对上一个月底前形成的欠税清缴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如在公告发布前已清缴完毕则不再公告,以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降低负面影响。

优化欠税确认及异议制度。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笔者认为,在欠税公告的确认及异议环节,税务机关应充分保障欠税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权,告知若有争议可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时间、方式及途径。

创新欠税提醒及清缴机制。目前在执行欠税公告过程中,税务机关虽然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等多个渠道向纳税人推送欠税信息并进行确认,也能利用上述系统对欠缴税款进行查询清缴,但是不同税种的确认与清缴需对应不同系统,操作较为繁琐也容易出现疏漏。如个人欠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同税种,需分别通过电子税务局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进行确认、清缴。建议强化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微信等)的信息互联互通,向欠税企业或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欠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欠税个人的支付平台,推送欠税信息并提供清缴功能,既实现有效提醒也提高清欠效率,尤其对个人小额欠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博士生、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职律师)